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遺產_限制行為能力人遺產繼承?
特邀律師
被繼承人是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人依法享有繼承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被繼承人所應獲得的財產,其財產由限制或無民事行為人的監(jiān)護人,就是其的代理人保管。 監(jiān)護人保管的財產其所有人仍然是限制或無民事行為人,監(jiān)護人或代理人無權處分該財產, 監(jiān)護人只能是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而使用該財產,該財產所產生的一切收益歸別監(jiān)護人所有, 監(jiān)護人對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的保管必須進到注意義務,必須視自己的財產一樣保管,限制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因監(jiān)護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造受損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您好!
正常情況下,公證遺囑本身應該不會出什么問題(除非公證處太不細心、嚴謹)。
題主的問題,信息量太少。只能按照個人理解做一個揣測。題主提到三個重要信息:
- 公證遺囑完備。不知道題主提到的“完備”具體指的是什么。這里假定這份公證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本身沒什么問題。
- 法官。說明有爭議的了,換句話說,應當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之間產生繼承糾紛。
- 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這個法定繼承人,如果指的是遺囑指定之外的人,那么,這個問題沒有回答的必要,正常。如果指的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那么才有探討的可能性。
此外,題主提到的“房改房”,正常情況下,房改房是可以繼承的,只是需要補繳一定的費用(看房改房的購房價格,是標準價還是成本價)。所以,假設這套房子是可以繼承的。
以上條件下,產生題主問題的原因,可能有幾個方面: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觸發(fā)了不能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條件。
我們不以《民法典》來說,題主提到的這份遺囑,訂立時間還處于《繼承法》時期。
在《繼承法》中: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民法典》在上述法條中,還增加了一條: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所以,如果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觸發(fā)上述條件,是不能繼承的。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過世了。
如果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于遺囑人去世,就意味著這份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沒”了,那么,對應的份額,改由法定繼承。
不盡義務,或者違背了遺囑中指定的繼承條件。
繼承是可以約定條件的。例如,要求繼承人必須為遺囑人負責生養(yǎng)死葬,否則不能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沒有達到條件要求,遺囑有效,但是遺囑繼承人不能按照遺囑繼承。
此外,舉個極端的例子:
老人訂立遺囑把財產給到兒子了,但是兒子從來不管老人,老人還沒來得及修改遺囑就過世了。生前全由女兒照顧。那么,遺產到底應該誰來繼承合適?
這就是《繼承法》、《民法典》中倡導的價值觀:對老人盡到贍養(yǎng)義務的,可以多分;沒有盡義務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遺囑繼承人不管不顧老人,那么,可以主張不按照遺囑執(zhí)行。
其他情況
這里重點想說說公證遺囑的事情。
以上假設,都是指公證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但是,公證遺囑一定能保證合法有效么?——肯定不能斷然肯定。
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大家:公證遺囑無效導致的繼承糾紛、甚至公證處賠錢的真實案例,現(xiàn)實是存在的(這里不列舉了,有興趣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完備”,不意味著有效。一份遺囑,要的不僅僅是最后那張“紙”的內容、形式、誰來背書。而是要確保遺囑訂立的全過程有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必須由法院裁定,即:要有法律依據(jù),不是由其他人說了算或事實來認定的,中國法律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jù)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認知能力不足以判斷“放棄繼承遺產”的法律后果,所以是無效的。《民法通則》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做一些和他們的年齡、智力相匹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即法律容許其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