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_房屋遺產繼承比例?
特邀律師
您好!配偶去世,如果是遺囑繼承,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遺囑中指定的比例繼承。如果是法定繼承,一般按照平分的原則。把具體分配比例計算方式簡單說一下:
1. 有幾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在世一方、配偶的父母,三類中有幾個算幾個。
2. 如果房產是夫妻共有的,那么去世配偶的遺產份額總計是?,另外一半是在世一方的。用這個?除以繼承人數量,就是每個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比例。其中,在世一方總的比例還要再加上自己的那?。
3. 如果房產是去世配偶個人的,那么遺產份額是房產的全部,用它除以繼承人數量即可。
根據我們國家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是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里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這三個身份的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先后。第二順序繼承人里面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這幾個繼承人之間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不分先后。
分先后順序指的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之間是有先后順序的。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繼承的,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里面的配偶,父母,子女都不存在的時候,才繼續尋找第二順序繼承人里面的相關人員,他們才有繼承權,而并不是你所說的配偶,父母,子女,之間還要再分出等級關系。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咨詢,可以關注本號,私信律師咨詢!
您好!
關于繼承的糾紛,在現實中將會越來越多,因為中國第一批“有錢人”開始老去、去世了。留下來的財產數額不菲,再加上人性的“利益驅動”,所以特別容易產生糾紛。
題主提問的比較泛。如果是有糾紛,至少肯定有繼承人嫌分得“少”了。這里最重要的問題是:分割的理由是什么?或者延伸一下就是:繼承人有什么證據能支持自己多分?
糾紛的處理,主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擺事實——即爭取自己合法權益的證據。有了客觀證據,才能確定自己能否分割、能分得多少。
我們從以下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法定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最主要的依據就是血緣和親近關系,原則上,由所有法定繼承人均分遺產。但是這種“均貧富”的原則,確實會造成更多糾紛,典型原因包括:
繼承人對去世人的贍養(扶養)付出不一。付出不一樣,卻要求平均分遺產、甚至付出少的還想多要,必然造成心理不平衡,導致糾紛。
繼承人對去世人財產的貢獻程度不一。典型的,按照現行《繼承法》,遠房親戚來分自己財產的情況很普遍,而且還完全合法。
傳統思想作祟。現在依然大量存在:兒女對家產繼承的地位不同。兒子就得多繼承甚至全繼承。僅僅是因為傳統思想的存在,卻不考慮兒女對家庭的貢獻或者對去世人的贍養。
最重要的,其實還是“見利忘義”。這是人性,巨額利益面前,什么都不重要,必須要抓在自己手里,什么親情、血緣都不重要。
既然產生糾紛了,必須要有客觀證據,才能決定房產的份額分配。就題主的問題,在法定繼承情況下,給出兩個建議:
沒有客觀證據證明“你付出的多、我付出的少”,就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題主無論是想多分、還是想公平的分,這個原則是法律規定的,誰也質疑不了。
如果有證據證明付出多少有差別,趕緊找客觀證據。例如,是不是對房產有過出資、對房產的產權人是不是盡到的義務更多,等等。
遺囑繼承方式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即便有糾紛也沒用,要按照遺囑執行:從份額上來講,指定的繼承人得到指定的份額,其他人無權得到。
所以,如果因為遺囑而產生了繼承糾紛,核心問題不在于誰能分多少,而在于怎么證明遺囑的有效性。
遺囑有效性的判斷這里僅做簡單介紹,不展開說明:
訂立人寫遺囑的時候,思維正常、意識清晰,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房產屬于訂立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訂立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求。
遺囑內容表達清晰、沒有歧義。
遺囑訂立過程中的證據采集、保留齊全。
做到上面這幾點,任何人質疑都沒有用,糾紛無非是折騰一下而已,改不不了結果。
一、繼承的方式有兩種,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去做公證繼承,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遺產分配的規則:
1、先將一方的房屋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然后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后再依照這 種規則繼承后去世一方的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三、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