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時間_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是多久?
特邀律師
●『法律有話說』只說法理,不說情理●
依照現行有效法律,簡析如下:
第一,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
法律并未規定入職必須有試用期,一入職就是正式員工,也并不違反法律。
第二,一個月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約定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規定。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三年以上,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可以有6個月試用期)。
第四,試用期3個月的條件。
問題中說富士康試用期3個月,依照法律規定只要一次性的簽訂3年以上合同,3個月并不違法。但是即便一次性簽訂簽5年或8年的合同,也不是非要6個月試用期,6個月是3年以上合同的最長試用期,所以簽成1個月試用期或一入職就轉正也并不違法,因為法律規定的是最長試用期,最短是0天也合法。
★綜上,試用期超過一個月并不違法,六個月也沒問題,只是必須簽訂三年以上合同,所以不看合同年限直接討論試用期太長或太短,都不是法律人的討論方式,結論一定沒有一刀切的對或錯,而是要全面綜合的看待和分析,不然就會有判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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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并不是工作的必經階段。試用期的長短不能任意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最長的試用期也就是6個月了。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只要工作單位就必須給上。
關于《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試用期不能超過幾個月?這其實是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常識的問題,法律上關于此條款分為三種情況說明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我現在對上述的法條規定做一一分析:
(1)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
這里面不包括1年的期限的,同時3個月以下的也不包括,如果勞動合同只簽三個月以下的不得設試用期的哦。
(2)勞動合同滿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為二個月
這里是含一年,不含三年的情況,試用期可以是2個月也可能是1個月,還可以是半個月,反正最長不能超2個月。
(3)勞動合同簽三年以上的或者無固定期間
試用期可以設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5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由企業自行決定即可。
但日常管理中,一般企業都是以三年6個月做為試用期,這樣有利于新員工試用期考核和能力評估,但對員工積極性也是有一定的影響的。
(4)同時如果員工從企業里面離職后再次進入公司,勞動法規定是不能再設試用期的哦,這點千萬要注意,還有就是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轉正工資的80%。
試用期淘汰員工也需要寫明具體不能勝任工作的原因,不能隨意想解聘就解聘的。這點一定要注意,以免引起糾紛。同時勞動者如果以后遇到企業隨意在試用期內解聘的也可以進行合理維權。
關于試用期的時間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這一規定明確不同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時間的上限,都是用“不得超過”作硬性規定的。也就是少于或等于規定的試用期時間是允許的,超過這一規定的時間確定試用期是違法的。關于試用期勞動者的報酬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規定兜底的是,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只能高于或等于這一標準,如果低于這一標準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