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為兩大類_什么是刑事訴訟管轄?
特邀律師
訴訟,就是“打官司”。刑事訴訟就是打“刑事官司”,也就是國家司法機關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國家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要有個章程,這個章程就是《刑事訴訟法》,它是規定刑事訴訟的原則、制度和程序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為司法機關運用刑罰同犯罪分子做斗爭提供了科學的準則和程序,它就像產品的生產工藝一樣,違背了,就會出現殘品、次品,而刑事訴訟中的“殘品”、“次品”,直接關系到人的自由和人的生命。因此,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辦事,就能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且能夠教育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分子做斗爭,從而預防和減少犯罪。這也正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任務。為了有效地打擊犯罪,防止司法機關遇到刑事案件互相推諉,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公檢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的范圍上做了明確的分工規定。這種分工,在法律上稱為刑事訴訟的管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管轄有兩類,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職能管轄,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職能管轄,也稱立案管轄,它解決的是哪一類刑事案件應由公檢法的哪一機關立案受理的問題。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被害人告訴了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則是除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外的一切案件。審判管轄解決的是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或同級人民法院的哪一個法院審理的問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以及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全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了依法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在同級人民法院中,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適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一個罪犯在幾個地方都犯有罪行,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則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此外,我國還設有專門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水上運輸法院和森林法院等,專門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與該專業有關的刑事案件。
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條文中對管轄作了專門規定,三類訴訟法均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進一步分為四小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1)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的管轄只解決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除了要解決各人民法院之間的審判管轄之外,還要解決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分工,即刑事訴訟中的職能管轄。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管轄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類審判管轄外,還包括職能管轄。職能管轄將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偵查權交給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但是,對這些刑事案件的審判權還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完畢后,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刑事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2)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對某些案件的管轄有一定的選擇權。因此,在其地區管轄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類外,還包括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這兩類管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領域的運用,這意味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使他們能夠尋求最為信賴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但刑事訴訟中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管轄都不具有選擇權和處分權,這是由刑事訴訟追究、懲罰犯罪的活動特點所決定的。(二)管轄在訴訟理論上的分類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根據管轄的確定是否由法律規定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1)法定管轄。是法律明確規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中的哪一個法院行使管轄權。因此,在法定管轄中,依據法院對案件的縱橫管轄關系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2)裁定管轄。是由享有相應權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以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在裁定管轄中,依據管轄的決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從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的關系來看,法定管轄是針對訴訟管轄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轄則是針對特殊政策情形而規定的。設定裁定管轄,或者是為了落實法定管轄的規定,或者是為了對法定管轄進行個別調整。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以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規定,是否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1)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方式變更管轄。(2)協議管轄。是指盡管法律已經對管轄作出了規定,但同時法律又允許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選擇其他管轄法院,人民法院在確定案件糾紛的管轄權時,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先。3、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根據訴訟主體、訴訟客體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不同,可以將管轄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1)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對共同管轄的訴訟,法律要求只能作單一的選擇,即選擇管轄,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只是選擇管轄在不同的訴訟法中有不同的表現。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這個選擇權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范圍內自由選擇。但在刑事訴訟法中,這個選擇權已由法律作了決定,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審判。(2)合并管轄。亦即牽連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為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著牽連關系,而對兩個案件一并管轄和審理。其實質是對某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基于牽連關系而對另一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并歸自己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對另一訴訟案件原本就有管轄權的,則不發生合并管轄問題。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
在我國,刑事案件可從提出起訴的主體分為兩大類一一刑事公訴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A,所謂‘’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依法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須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并由‘’檢察機關以國家原告‘’的主體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除公民刑事自訴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都是刑事公訴案件。B,所謂‘’刑事自訴案件‘’,是指由《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規則關于案件管轄規定由公民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的提出刑事起訴的案件。比如故意傷害(輕傷)丶誹謗、侵犯公民住宅丶侵犯公民通自由丶重婚丶虐待丶遺棄丶侵占財物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其特點:公民具有自主決定起訴丶刑事和解丶反訴等特點;同時,一部分涉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公訴案件轉化為刑事自訴案。
根據以上介紹,普通公民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犯罪侵犯,且屬于刑事自訴案件你就是原告,可直接向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
二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形式案件的職權范圍。
前者是解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接受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問題,稱立案管轄或職能管轄;后者是解決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問題,稱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劃分喂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指定管轄和專門管轄。國外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通常指的是審判管轄,一般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