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_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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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等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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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訂立:保險合同訂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一致而進行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訂立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
2、保險利益原則
3、公平互利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自愿訂立原則
6、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