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騙婚_什么情況算騙婚?
特邀律師
回答: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1、騙婚的特點和定性2、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并非無效婚姻。3、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4、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于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于常理。5、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6、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7、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8、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9、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10、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于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騙婚的六種表現是1.未領取結婚證,2.領證后未同居,3.遮掩過去,4.沒有工作,5.高額彩禮,6.不讓男方與父母聯系等。
騙婚其實就是以結婚為誘餌,來騙取錢財的行為。刑法里邊并沒有規定騙婚罪,應該是按照詐騙量刑的
騙婚目前沒有單獨的法律罪名,一般是和詐騙合并的,因為騙婚的特殊性,又導致往往很難以詐騙定罪,所以在騙婚這一塊兒存在法律上的漏洞。
如果是獲取了錢財又不結婚的,可以以贈予的財物是彩禮為理由,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要求退還,已結婚再離婚的,目前是退不了。1、法律上沒有什么騙婚的概念
2、離婚的程序是雙方協商,如果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解決。
3、法院解決,你父親的情況估計主要在財產分割上,由于結婚13天就出現這樣的且有協議不參加房產分割,估計她分不到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