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權制定條例嗎_地方可以制定法律法規嗎?
特邀律師
自治區人大,自治州人大,自治縣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4.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5.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一共五類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 知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 道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 回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 答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具體來說就是通常所謂的計劃單列市。 另外經濟特區人大及常委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也有權依據法律授權制定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不過這個不能算是地方性法規。因為這些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實際上相當于準法律。效力比地方性法規要高。
有權制定法律的機關稱為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也是立法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是地方立法機關。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才有權制定法律。
我國的自治縣可以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