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工傷賠償標準_65歲十級工傷賠多少錢?
特邀律師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級傷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需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醫療期工資等,還需支付傷殘補助金—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8個月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8個月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第二個月起給付雙倍工資,為辦社保應當補繳。 建議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
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效為1年。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賠償項目包含:
1.醫藥費;
2.停工留薪期內工資;
3.護理費;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
5.工傷一次性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賠償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環衛工人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及社會現行制度,決定了許多環衛工人享受不了工傷保險待遇。目前我國環衛工人有以下3種:
1、環衛單位的正式職工(環衛司機崗位較多):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公益性崗位(下崗職工再就業、“4050”計劃):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享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待遇;
3、臨時雇傭的勞動者(環衛業務或環衛工程外包):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需申請承包單位為責任主體;承包單位無資質的,將環衛單位列為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