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行為的處罰標準_應當如何處罰賭博行為?
特邀律師
各個地方標準不一樣。各個地方標準見后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賭博違法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二是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隨意性大,不說。這里主要說說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2016年,公安部下發《關于實施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均要制定地方的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各地相繼出臺了《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在各地的標準中,均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條中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標準。筆者搜集了各地的標準。具體如下: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問題結合以往的經驗,談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賭博的行為分三種,一種是娛樂行為,一種是違法行為,一種是犯罪行為
娛樂行為
正常的棋牌室或者家庭娛樂等就是娛樂行為,既不違法也不犯罪,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就規定了“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違法行為
這個是很常見的,因為賭博被拘留的。違法行為比較難定性,但也有一個范圍,首先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有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但是對于賭資較大的規定,每個地方可能有每個地方的規定,有些是200,有些是按照人頭算總額不能超過多少。
另外就是賭博的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關于賭博罪的規定,既“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也就是說有兩個條件只要滿足一個就構成賭博罪,一個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一個是以賭博為業的,以賭博為業通常是以賭博獲得的收益作為日常的主要生活來源。
因賭博判刑的案例
因為賭博而被判定的人也有,比如案號為(2019)粵0105刑初89號的案件,被告人黃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原因是以撲克牌賭“三公”大吃小方式進行賭博。
俗話說小賭怡情,大賭傷身敗業,大家還是以娛樂為好,或者不要參與是最好的。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見諒,謝謝。
今天在舅舅家看CCTV13剛好看到農村賭博方面的新聞。現在刷悟空問答,看到這個問題,我就來回答一下吧。
賭資多大算賭博全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法律上賭博是指以盈利為目的打牌等活動。各個地區賭資多大算賭博可以參考一下圖片中的標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于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則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