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日期的確定_工程竣工驗收日期規定?
特邀律師
不知可以這樣理解不,如下: 通過竣工驗收之日就是大家達成一致意見的日期,認為驗收沒問題,合格,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沒有簽字確認,通過竣工驗收之日為達成一致意見之日;如果達成一致意見之日大家均簽字,則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一致。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大家均簽字確認的日期。 綜上,通過竣工驗收之日應該是比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早或者與他相同。 不知道這樣理解有沒有問題,歡迎探討。
竣工日期和竣工驗收日期是兩個不同的日期,“竣工日期”就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中的這個日期。竣工日期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體現對施工單位的公平, 因為竣工日期與保修期有關,為了防止由于建設單位的原因拖延竣工。 而“竣工驗收日期”是建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設計、監理、施工等聯合驗收的日期。
1.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a、發包人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工程,違反了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b、發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經實現合同的目的; c、發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進行竣工驗收,便可能出現質量責任不清晰的問題
以甩項協議簽署的時間來確定這部分工程的竣工時間,整個工程全部竣工時間,應以甩項的工程另行通過辦理竣工驗收的時間來最終確定。甩項工程是指某個單位工程,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圖要求還沒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細目甩下,而對整個單位工程先行驗收。其甩下的工程細目,稱甩項工程。甩項工程中有些是漏項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種材料、設備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驗收過程中檢查出來的需要返工或進行修補的工程。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確認的規定如下,則理應將發包人占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來確定竣工日期: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了,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這種情況在實際糾紛此中經常發生,多數時候發包人有意拖延驗收,致使工程無法及時驗收,在此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本來按照合同法規定,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既然發包人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就擅自使用了,說明發包人放棄了工程質量的抗辯權,則理應將發包人占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來確定竣工日期: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了,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這種情況在實際糾紛此中經常發生,多數時候發包人有意拖延驗收,致使工程無法及時驗收,在此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來按照合同法規定,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既然發包人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就擅自使用了,說明發包人放棄了工程質量的抗辯權,則理應將發包人占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