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審申請_刑事再審申請書怎么寫?
特邀律師
申請高院再審,申請書需要填寫律師的名字還是當事人名字?為什么?
再審申請人自然是當事人本人,而不是律師。即便委托律師再審,再審申請書也未必需要填寫律師名字,只要將委托手續提供給法院即可。另外,律師代理是分階段的。再審屬于另外一個階段。原來一審二審可能是這個律師代理,但若雙方沒有再審代理的約定,那律師是沒有代理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更不需要把原先代理律師的名字寫上去。
可以。只要是認為法院判決錯誤,就可以申訴。上訴不是申訴的必經程序,沒有上訴同樣可以申訴。
除了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其他案件都可以自己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這是法律關于再審管轄的規定,但如何申請這個還是要看地方高院的規定。以福建省為例,以前是可以直接向高院申請再審,但現在雙方是自然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也是需要向中院申請,再由中院轉交至高院。
若從規定來看,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高院,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那這樣就有可能出現兩邊受理審查的情況,統一法院受理申請,就能避免這個問題。另外,申請再審涉及一個調卷的問題。因為高院是沒有任何案件材料,在審查是否再審時必然需要調取全部案件材料。而中院二審終結之后是會將一審的案件退還給一審法院。所以高院單單調卷這個環節就需要消耗大量的時間。若由中院受理并統一移送案件,這樣事情也更加方便。
在刑事案件中,所謂的指令再審,其實就是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決定再審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也就是說,上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審申請后會依法核實案件,經過核實如果認為案件確實存在錯誤的,有權由本級人民法院“提審”,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提審和指令再審本身沒有什么區別,都是為了糾正案件中存在的錯誤。但是,一般出現指令再審的原因是上級法院認為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更為適宜。
當然,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但是認為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寫到這,有人肯定會問了,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不是更好嗎,而且更具有權威性,為什么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呢?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法律規定顯示,指令再審案件原則上應當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之前沒有辦理該被指令再審的案件,不會受到固有認識的影響,由其重新審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糾正原判決、裁定中的錯誤。
同時,上級人民法院接到的申訴案件比較集中,如果都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會影響審判效率,影響訴訟時效等因素的出現,反而不利于當事人依法維權。
如果出現指令由原審法院再審的案件,是基于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為了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等諸多因素去考慮的。比如,原審法院自己犯的錯誤,由自己去糾正,這樣會很好的化解社會矛盾等。
另外,無論是上級法院提審,還是指令下級其他法院再審,亦或者是指令原審法院再審,都會從是否能夠公正審理再審案件,是否能夠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等諸多因素去研判,不會草率提審,更不會草率指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刑事案件再審指:一審已生效或二審判決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受理法院認為確實有再審必要。這里指出的是第一審已經生效,如果是上訴期內,那是二審案件,另外,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意味著結束。所以說,再審制度是對二審終審制度的補充,防止冤假錯案發生。
再審一般是程序上審核,包括對審判過程中有沒有程序上的錯誤,即時糾正。但是隨著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對刑訴案件司法解釋,現在再審制度越來越完善,不僅是書面審核,而且在規定時間回復當事人,是否進行開庭審理。這樣防止行于表面,給當事人最后程訴新的證據,新的事實,公正處理。
本人知道的就這么多了,限于水平能力只能回復此處!
(一)再審申請書應寫清:
①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②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③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④具體的再審請求;
⑤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⑥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⑦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另加4份,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三)應提交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或其他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的證明。
(四)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提交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一、二審判決書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4份。
(六)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七)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八)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并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上級領導好:我覺得這一審有些事實證據不清,我還有證據能證明我沒有那么大的過錯,希望領導比準我的要求,重新審理這個案件吧!
申請人:某某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