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車輛被扣多久_開車撞死人駕照能扣多久?
特邀律師
駕駛證記錄著駕車者詳細信息,發生事故后,交警要根據事故性質做出相應的處理,必要時可能要吊銷駕駛證,所以要先暫扣駕駛證。
一般責任的認定是交警才有權利;事故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對半責任、次要責任、無責等五種;如果是已經定責,首先要保存好事故責任書;如果對所定的責任有異議,可以有行政復議的權力;
發生事故后除了聯系交警(如果能夠自行快速解決,就不用通知),同時還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一般是在事故當時,最長應該不超過24小時);如果當時來不了工作人員定損,記住保險公司告知的編號,而且還要問清楚那些費用是公司承擔;不要輕易支付費用(像在醫院顧工護理費等,都是有規定的);如果有去醫院的費用,而且是你負擔的,那么就要保存好單據;
處理程序一般是交通部門調解兩次,調解不成就要訴訟,所以原始單據一定要保存好;
事故不涉及人員,一般不會暫扣車輛;也不會扣駕駛本; 事故處理完就發放; 所以對駕車沒太大的影響;但是本人一定要調整好心態,方可上路。
間隔一段時間后,就要詢問一下有關人員(一般是交通隊即可);北京的規定:交通事故定責后在一年之后就結案(如有異議的也過了訴訟的時效期)。
開車撞死人駕照將被吊銷。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交通事故。對應的還有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認定書下來以后就可以開走車了。一般是15個工作日,
1.暫扣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3.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4.賠償調解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后,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延長。
5.處罰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后最長15天可以取車。如果是重大案情需要調查取證,最長60天取車。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綜上所述,責任認定最長10天,認定書出來5天放車,所以最長15天可以領車。重大案情特殊情況: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所以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要60天才能取車。
先確定駕駛人是否有駕駛證,車輛是否年檢,是否合規上路。 如果都沒問題,就趕緊報警,報保險。 如果有問題,就誰的問題找誰。 不用慌。對等責任及以下,不負刑事責任。 耐心等待責任認定書。積極聯系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