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變更為被告的規定_第三人能變更為被告嗎?
特邀律師
根據你說的情況,該對男女的離婚可能是假離婚真逃債。所以你起訴將該男女列為被告是正確的,不應該列為第三人。法院也無權把被告變更為第三人。 目前法律規定第三人分為二種:一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訴訟標的享有權利的人,一般是自己申請參加訴訟主張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承擔義務的人,一般是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列為第三人,或者是法院以職權追加某人為第三人。
這個是不可以變更的,因為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是特定的。
申請執行人在申請法院強制時,需提交強制申請執行書和據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比如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等。民事判決書的原告即是申請執行人,被告即是被申請人。民事調解書上的權利人為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一方為被申請人。所以當申請執行人到法院提交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進行申請立案時,申請執行人就是享有被申請執行人給付金錢或財務、或者其他特定義務的特定的人,也就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所以,是不能隨便更改的。
不能!法院無權就此事件做出自己的認定。木工可以在法院開庭時申訴被告告錯了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要求。法院在審理時,可以支持木工的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解釋,這種做法應該不可以;不過次承租的第三人應該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相當于被告,也可以承擔訴訟的給付義務,所以也沒有什么必要變更。
訴訟中追加第三人,必須由申請人向法院遞交追加第三人的書面申請,申請應當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申請中應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況、說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同時,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訴訟的拖延,縮短審理期限。
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
1、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2、法院審查,必要時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判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會以筆錄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法院將起訴狀、答辯狀、追加申請等應訴手續送達被追加的第三人;
5、法院判定沒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會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不予追加,該裁定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