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_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特邀律師
1、購房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銷售房屋,則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無權退房。 2、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對于購房人因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或者開發商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購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購房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購房人需要舉證證明。 3、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購房人所購房屋的套型如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4、面積誤差。凡實際測量的與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有權退房。 5、規劃設計變更。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墻、梁、柱等,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但一般的門窗、墻壁等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人無權據此退房。除了上述法定退房情況外,購房人還可以通過在購房合同,或其附件,或補充協議等書面形式中約定可以退房的其他情況。
受脅迫,受欺詐。
根據法律規定在簽訂合同時候,如果符合以下幾種情況,則可以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該合同進行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這里面的重大誤解指的是簽合同的一方對內容可能并沒有看仔細或者看清楚,或者簽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是合同當中所表示的內容,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撤銷。但是前提是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你所主張的這種情況。
例如,在一個學校的展臺上有一個賣書的簽到處,誰如果想買書可以在簽到本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但是有個學生過來,以為就是平時的普通簽到而在本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實際上他并沒有買書的意思。所以這種情況就屬于重大誤解。學生是可以要求撤銷她買書的這種行為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這里面的顯示公平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它通常指的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 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這種情況就是指的是簽合同的一方本來是不想簽署該合同的,但是對方以一些非法的手段來脅迫對方必須要簽署該合同,如果被簽署的一方能夠有證據證明,當時是因為對方的威脅欺詐或者脅迫而迫使自己不得不簽,事后可以要求撤銷。
合同雙方可以達成合意,約定解除。法律還規定了法定解除:(1)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時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當事人在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是可以解除合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其中合同糾紛最為普遍,對于合同的建立以及維權很多人因為法律知識匱乏,而深受其害,下面整理了關于合同可以撤銷的情況。《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2)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3)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并非故意。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3)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2)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基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2)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