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種產品不適用產品質量法_哪些產品適用于產品質量法?
特邀律師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適用于產品質量法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該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就是尚未成為建筑物部分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亦屬于產品質量法調整的產品范圍。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從法理上來講,煙草、食用鹽均符合產品質量法調整之產品范圍,但在實踐中將煙草和鹽納入特許經營之產品范疇;此外如藥品、軍供產品、毒品等均可列為“產品”概念,但因其特殊性,所以在管理上存在特殊性。其他的普通工業產品則均屬于產品質量法調整的產品概念范圍。
《產品質量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因此,服務產品不適用《產品質量法》,而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民法通則》中也出現了這一術語,其中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兩個法律中的“產品質量不合格”是有區別的,前者的外延要大于后者,即合同法中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標準包括法定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而后者則只是法定的標準?!睹穹ㄍ▌t》中所謂的“產品質量不合格”,屬于措辭欠當,不合立法本意,在實踐中易導致與合同法上的質量不合格發生混淆。有部分學者用合同法上瑕疵概念予以解釋,認為不符合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定標準和約定標準,就可以適用《民法通則》。這一錯誤解釋直接導致了對嚴格責任這一歸責原則的質疑。因為違反法定標準或約定標準,當然可認為有過錯。有的學者主張本條屬于過錯責任,或視為過錯責任,其錯誤根源便在此。筆者認為,《民法通則》上的“產品者質量不合格”應比照產品責任法通用之缺陷概念,即解釋為具有對消費者人身、財產的危險性,不符合消費者在合理使用產品時有權期待的安全標準。即,《民法通則》中的“產品質量不合格”同通常所說的產品責任法中的“產品缺陷”是可以替換的。產品質量引起的訴訟,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再委托相關的質檢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申請。產品質量鑒定時間依具體需要鑒定的時間而定。一般是三十日內。所謂產品質量鑒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組織專家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的過程?! ≠|量鑒定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只有省級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接受質量鑒定申請;質量鑒定由上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指定鑒定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p>
2、質量鑒定對爭議產品而言,沒有爭議的產品質量鑒定,不適用?! ?/p>
3、質量鑒定的產品狀況多是已經磨損、損壞、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因此將鑒定產品的內在質量狀況與合同或產品標準要求比較,不能說明產品的質量問題是什么原因、由誰造成的,因此,產品質量鑒定一項對產品質量問題的"診斷"工作,它區別于仲裁檢驗?! ?/p>
4、質量鑒定的技術工作由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組織技術專家進行,由專家組對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產品質量法: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分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從空間上說,《產品質量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包括銷售進口商品。從主體上說,《產品質量法》適用于生產者、銷售者、用戶和消費者以及監督管理機構。從客體上說,《產品質量法》適用于各種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正確答案:ABCD 解析:《產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由此可知A項違反了(二)和(三)的規定,B項未標明廠址,C項缺少中文警示說明,D項違反了(三)的規定。因此正確答案應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