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企業偷稅漏稅后果_會計舉報老板漏稅會計要擔責任嗎?
特邀律師
財務冒著違反職業道德的風險,寧愿堵上自己的前程,也還要跟老板硬碰硬,那肯定之前因為什么事情被激怒了。要不然,也不會這么決絕吧。畢竟,10萬塊的金額,過不了多久也就掙回來了。何必為了這一點錢這么執拗呢。
所以,建議老板這個時候可以做幾件事情:
1. 跟財務好好商量,解決財務心中的核心矛盾。究竟是因為什么原因,財務要偷偷拿走公司的10萬元,缺錢?還是對什么事情心有不甘,充滿怨憤?先把事情弄清楚,解決財務的問題,然后再讓其把錢補回來。
2. 如果財務一意孤行,那么老板也做好兩手準備。一方面請專業人士來判斷一下,對自己的稅務狀況心里面有個底,需要做多少調整,補多少稅;另一方面對于財務的這種狀況也應該予以制止,如果不把錢拿出來,堅決報警。
3. 之后,一定要請個專業的財務來做賬。其實,財務做得好,公司的財稅風險可以大大降低,專業的人士,更不會出現這種偷拿公司錢財還倒過來威脅老板的行為。專業能力重要,人品更重要,老板在選人用人的時候,還是要多花一分心思。
最后,再給老板們兩個建議:
1. 財稅規范化盡力而為。稅務風險是不少老板的“心病”,當公司做大做強之后,這個問題會越來越凸顯,所以,不妨請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盡早把財稅規范化做起來,也不會再因為這個問題淪為別人的把柄。
2. 對于一些關鍵性的崗位,全部用自己人,有時候能力不夠,外部聘請人員,注意人品。并且,一定要設置好內部控制的程序,不讓一些缺乏職業道德的人有可乘之機。
問這個問題的一定是會計吧[笑哭][笑哭]
不舉報吧,怕查出來自己背鍋,舉報吧,又怕自己受連累,總之,會計到了不正規的公司擔驚受怕少不了!
首先,財務人員千萬不要在違法的事上和老板同流合污,尤其是財務負責人,現在規定不允許隨便抓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會計一個是主管,一個是經辦人,肯定脫不了干系,最后老板賺錢,財務背鍋。
第二,萬一發現公司設置兩套賬偷漏稅,舉報不失為保護自己的一種方法,實名舉報,稅務稽查局不僅必須受理查辦,而且還會向舉報人反饋查辦進度,以便舉報人監督,如果稽查局不作為,舉報人可以向檢察院投訴。
第三,既然舉報了,稅務稽查局介入調查,肯定不會輕易收手,公司私戶發工資的錢哪兒來的?必定存在收入不入賬的偷漏稅行為,順藤摸瓜,公司少不了補稅、罰款加滯納金。如果舉報人不是經辦人或者主管,也沒事,如果是且金額巨大,則可以戴罪立功,或者可以免予處罰!
第四,公賬打入個人賬戶的金額少了,肯定會影響買房的貸款金額,除非你能有證據證明私戶打款也是工資,但這個影響不會很大,無需擔心。至于買房資格,只要滿足交社保的年限即可,和金額大小無關。
偷稅漏稅會計會坐牢,前提必須是他有參與的犯罪活動,也就是偷稅漏稅的這樣一種行為,偷稅漏稅公司財務不構成犯罪的,公司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不想用假發 票而被老板脅迫的話,是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以及偷稅不交社保人人有責,你敢舉報嗎?
首先,依法舉報用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權利,從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
第二,具體到個人,舉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舉動,會牽扯到太多的利益,是不是敢舉報、是不是能舉報,很多人還是猶疑的。舉個簡單例子,前段時間大量的新聞報道出部分互聯網公司的工作時間是996、5+2、白+黑。
以所說的996為例,每天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每周工作6天,那么累計每周工作的時間是多少?就算去掉午休時間,每周的時間也絕對要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也絕對要超過法定的最長加班加點的限度了。
這么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的時間肯定不是一天半天了,影響的人群也絕不只是幾千、幾萬人,你看到有多少人舉報了?
我想,這里有幾個原因,一是把工作當做了自己事業,自愿工作,也就無所謂加班的概念;二是互聯網行業超高的薪資福利待遇,讓部分人認為畢竟有活干有錢拿,正值青春年少,有精力有時間,何樂而不為呢;三是舉報的后果也讓人心悸,這個你懂的。
第三,從實踐來看,舉報者的相對數量可能不高,但絕對數量絕對不少。
舉個例子說吧,自2008年后,隨著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對勞動者權益的出臺實施,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增加,舉報者的絕對數量還是大幅增加的。再說個簡單的例子,從一些官方的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出,各地市的勞動仲裁部門、勞動監察部門的工作量激增,這也可以說明,有很多勞動者為了自身權益或是群體利益已經開始維權,向相關部門舉報。
最后要說的是,我們都可渴望公平正義,但維護公平正義不是一兩個人的事,要凝聚全社會的力量。可是,現實的問題是:舉報后,飯碗可能就沒有了,該怎么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