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學校_學校違反義務教育法應付什么責任?
特邀律師
教育局投訴。根據新的《義務教育法》規定,學校如果違反《義務教育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新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一些違反行為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要說明的“國家規定”不是指所有的政府,例如省政府、地市級政府、縣級政府的規定不屬于本法所稱的“國家規定”。必須是中央、及其有關部門一級的規定才屬于“國家規定”。如果按照國家規定不允許收的費用學校收了就屬于違反這一條。地方政府所規定的收費項目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所以這點我建議學校要非常當心。 二、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要說明的是,并不是學校不能向學生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務和商品。例如,開辦食堂或者提供學習的用品,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得以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這種方式來牟利,如果是學校為了向學生提供方便而提供的服務,我覺得是允許也是鼓勵,但是不能從中牟利,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界限。 三、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殘疾適齡兒童隨班就讀的。 這里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除了有特殊的障礙以外,例如肢殘的少年兒童完全可以在普通學校里來隨班就讀,接受普通教育,學校不能因為他的殘疾而拒絕他在普通的義務教育學校來接受義務教育。如果學校拒絕,那么學校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如果學校違反《義務教育法》,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也是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要說明的是,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分設,不同于我們按照因材施教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舉辦一些具有特色的一些教育活動。關鍵的是不能以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分設來歧視或者把這個學生分出等級,也不能通過重點班的設立來收取過高的費用,在這里我們要劃清分設重點班和鼓勵辦一些因材施教的開展特色教育活動要把其區分開來。 五、違反《義務教育法》開除學生的。 因為接受義務教育是每一個學生的基本權利,任何學校不能夠剝奪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那么對有一些可能會對學校的秩序產生惡劣影響的,可以通過有關程序安排到工讀學校接受教育,但是不能夠開除學生。 六、如果學校選用了未經審核的教科書的。 學生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教課書是體現國家意志重要載體,沒有經過審定不符合教學要求,質量低劣的教科書,對學生來講實際上是是有害的,所以學校如果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就近”入學的含義,教育理論界有著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的家長也對其存在誤解。
根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制定義務教育辦學條件標準、義務教育實施步驟和規劃統計指標問題的幾點意見》的規定,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應在3公里以內。
在這個范圍內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學校的分布情況劃分地段,合理分配新生學位。
可見,“就近入學”的“就近”是相對就近,并不是絕對指地理位置的遠近,即不是到“離家最近”的學校就讀,而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資源配置狀況、義務教育適齡學生的分布和需求狀況,合理規劃和確定本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生入學范圍和招生人數,為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學的義務教育學額。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22 條規定,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第57條規定,學校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義務教育法對業務教育階段的收費是不交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