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是否屬于職務犯罪_職務侵占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特邀律師
回答
談談個人看法。
描述稱:該人是搞物流的,中層,該單位都不干凈,職務侵占約一萬元左右。被派出所拘留了。問怎么?
首先,談談描述,基本事實描述出來了。但主要問題沒說清。侖儲物流什么?什么叫職務侵占?應當說事,說問題,便于回答。
其次,談談公安介入,并拘留了。
分析涉"內盜""偷竊"等團伙犯罪。怎么辦?
因涉多人,須公安機關調查清問題,作出案件報告決定。夠起訴的,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再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公安機關調查,不構成內盜,不構成團伙犯罪,屬于小偷,小摸行為,是紀律處理:的,可作出無罪不移送處理。
根據簡單描述,一萬多元物資。已不是小數額了,況且又涉多人,團伙。…
告訴你吧。你這個朋友問題,不是一般問題,又是中層領導,又涉多人,著誰是主謀吧!最終額度多大?由檢察院公訴,由法院判決等待結果吧!
只能告訴到這了。供參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 (二)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方面。職務侵占犯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三)職務侵占罪的客體: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四)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對職務侵占數額較大的起點,參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中規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標準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狀況確定。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1、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6萬元,即涉嫌職務侵占罪量刑起點金額是6萬元。2、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上報備案。好律師網參考
法海一粟認為,行為人將公司股權占為己有不能構成職務犯罪。
1、什么是股權。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就是說,公司是股東注冊成立的,股東成立公司時應當按照規定認繳出資額。每個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額占公司總的出資額即注冊資本的比例享有股權。比如說,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甲股東認繳出資額60萬,占出資比例的60%,乙股東認繳出資額40萬元,占出資比例的40%。這樣的話,甲股東享有公司60%的股權,乙股東享有公司40%的股權。在工商登記時,公司60%的股權會登記在甲股東名下,公司40%的股權會登記在乙股東的名下。
2、股權變動的方式。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權的變動以交付為準;交付后,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股權變動的方式無非是轉讓或者贈與,同時,股權變動還分內部變動和外部變動兩種情形。現按照內部變更為例。甲股權如果想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乙股東,除了簽訂轉讓協議外,還必須將股權交付給乙。由于股權不是一個具體的物體,而是一種抽象的權利,因此,其交付方式一般為:一是將出資證明書交付給乙,然后,由公司收回原來出具給甲的出資證明書,再另行向乙出具出新資證明書;二是訂立交付協議,然后甲退出公司管理,不再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管理活動。
3、職務侵占罪的構成。按照刑法規定,職務侵占罪的構成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根據上述股權變動的方式,在此過程中,行為人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了嗎?好像還無法利用職務之便。因此,只要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即便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股權,行為人的行為也不構成職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