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失蹤報案流程_人員失蹤后如何報案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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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隨時都可以,即使失蹤幾小時也可以報案,不過立案只有失蹤超過48小時才立案。立案是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的,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并且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于報案的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于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根據以上規定,公安機關對走失人員其近親屬報案的,要經過審查,對失蹤時間、原因,失蹤前的活動及表現等,經審查確定是否立案以及相應的偵查措施。
只要人還沒找到就會通過各種途徑繼續找。
下落不明滿四年,有利害關系人像法院提起宣告失蹤人喪命,法院經過公示期宣告失蹤人喪命,那法院裁判結果去公安局注銷戶口。 宣告喪命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時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喪命的法律規則。
與宣告失蹤規則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喪命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喪命重在保護被宣告喪命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如果人失蹤了,可以到公安機關求助,要求協助查找。 求助時,可以攜帶失蹤人身份證、近期彩色放大照片、尋人啟事等。 失蹤人口超過三個月,就要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列入失蹤人口信息庫中,在全國各地查找。
失蹤超過24小時,就可報失蹤人口。失蹤超過24小時以上,可向各縣市警察局報案。 辦理失蹤人口報案流程:到各縣市警察局辦理,找到失蹤人轄區派出所。填妥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符合下列項目之一算失蹤人口 (一)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二)隨父母或親屬離家(三)離家出走(四)意外災難(五)迷途走失(六)上下學未歸(七)智障走失(八)精神異常走失(九)被拐(抱)走(十)海難、空難
失蹤24小時后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失蹤人員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險,或者失蹤人員屬于未滿十周歲的少年兒童,或者屬于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均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均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超過二十四小時,失蹤者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失蹤者的關系證明文件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并提供相關情況。
辦理失蹤人口報案流程:
1、失蹤人近期照片二張。
2、戶口簿。
3、填寫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根據《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
根據有關規定,接報兒童失蹤或被拐報警,警方會第一時間介入調查,協助家長進行尋找。若有線索表明有被拐賣嫌疑的,警方將立案進行偵查,并不需要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