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媽的遺產怎么繼承_關于后媽財產怎么分?
特邀律師
房子如果你父親與后媽的共同財產,首先是兩人各有50%的份額,你父親和后媽可以獨自處分自己的50%的部分。如果雙方以后過世并且都沒有留下遺囑,那么情況就有些復雜,還要具體看雙方誰過世,過世后多長時間另一方過世,另一方過世前是否明確繼承遺產并且實際取得產權。如果現在你父親已過世,后媽還活著,那么你父親的50%部分應由你后媽、你爺爺奶奶、你來平分。至于你后媽的兩個女兒,看他們是否贍養了你的父親,如果贍養了你的父親,原則上可以分得遺產,如果沒有贍養,那是分不到財產的。請采納答案,支持我一下。
我們算算你父親去世沒有遺囑你能分多少。最起碼你父親去世,最少有你,你繼母,你兄弟能繼承公司的二分之一份額。另外二分之一本來就是你繼母的根本輪不到繼承。記住工廠不全是你父親的,不存在繼母想占有的問題。本來是夫妻共同財產,你繼母天然就占了一半股權,這部分她怎么可能給你。當年你父親和繼母難道還簽過婚前協議?而且他們還是是共同創業的。你最多也只能拿六分之一。別想公司的事了。估計你父親也不會把公司給你,那會破壞公司完整性。但是作為對你的補償會給你不少財產。你多利用一下父親的金錢人脈抓緊創業吧,也不要搞和你父親公司同一個行業。就算你去工廠,你也無法掌握的。與其在這里浪費時間,被繼母各種下眼藥,不如另謀出路。而這個過程,可能收獲的你父親的資助比你分工廠股權能獲得的錢還要多。
這是一個雙方父母再婚的家庭,父親離世了,根據繼承法繼母不可以,分走你父親的所有財產。
我地最近有一個真實事例,與此事例類同,依照法律規定,辦結婚證的繼母,只能分得所有財產一半的權利,包括房產和存款在內。
其余一半屬于雙方兒女,平均分攤享受繼承權,我地那戶人家,經法院判決就是這樣分割的。
但也有些經雙方協商,在友好和諧氣氛內,自行解決的也不少。
首先,需要確定繼子女與繼母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其次,如果形成了撫養關系, 繼子女和繼母之間相互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相互繼承財產。
最后,如何避免這種繼承呢?
以上討論的是法定繼承的情況,也就是沒有留遺囑的情況。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如果有遺囑先按照遺囑進行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繼母留有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給予自己的親生子女,那么繼子女就無權繼承。
這位知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所以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情形:
(1)形成扶養教育型關系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扶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繼子女也相應地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未形成扶養教育型關系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教育關系,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在看完了張女士的敘述后,袁啟睦律師表示,關于家庭繼承的問題,主要確定三個核心問題,第一、確定過世的父親到底有什么財產;第二、確定繼承人;第三、確定分配方式。之后袁律師對張女士家的事情逐一給出詳細的解答。
首先,張女士的父親于1995年再婚,這套小產權的房子是父親與繼母結婚后于2001年購買,在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下,我們無法對當時的出資情況進行判斷。所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產,會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這套房產的繼承人,在父親與繼母結婚的時候,雙方的孩子都已經是成年人,從這一點上來說父親與繼母的孩子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意味著張女士父親的財產能夠享有繼承權的人,只有繼母和父親的兩個親生孩子。那么最后我們看一下關于小產權房子的分割情況,首先這套房子的50%需要劃分到繼母的名下,這50%由繼母和繼母的兩個親生子女來進行分配。因為張女士的父親沒有留下遺囑,那么依據法定繼承的原則,屬于父親的50%房產由張女士的繼母和張女士以及自己的哥哥來平均分配,那么對于張女士來說,獲得的就是父親50%的1/3。對于房產的分割,繼母不愿意與張女士交涉,也不允許張女士進入房子的行為,最快的一種解決方式就是到法院啟動關于繼承的訴訟程序。如果繼母不想分配這套房子,可以通過折價的方式將房子的1/6價值分割出來,以現金的方式補償給張女士,繼母依然可以獲得這個房子的所有權。
對于張女士存在疑點的現金問題,袁啟睦律師表示由于現金不像不動產,更方便我們調查取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繼母是有權進行處置她自己財產的,所以我們不能確定可以準確的調取到繼母名下的財產信息,但是可以在啟動訴訟程序后,申請法院來調查繼母名下的財產數額。
父親生前一直幫姑姑和叔叔炒股的問題,需要姑姑這邊能拿出一個確鑿的證據,證明是自己將錢轉到張女士父親名下,那么這30萬就可以形成一個債權關系,需要從張女士父親留下的財產中,先償還債權再進行分配。還有一點就是如果繼母和哥哥都承認這一筆錢是屬于姑姑的,也可以對歸還姑姑錢的問題協商解決。
最后對于張女士提出的父親留下的車牌,同樣需要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處理,可以與繼母協商,通過現金補償的方式,將車牌要到哥哥的名下,最終若想順利的完成過戶,需要在判決書上體現這輛車的車牌由誰來進行繼承,這樣在日后過戶的時候就會比較順利。
您好,謝謝邀請。
您的這個問題寫了一大篇,但其實并不是特別復雜,就是去世繼母的拆遷房,您以為弟弟可以占份,弟弟不在了,而且早于繼母去世,那么弟媳婦和侄女兒就不該分得份額。
您沒有提到生父,為了簡化、不至于使回答極其復雜,就假設父親先于繼母去世、遺產已無爭議地處理,不發生父親對繼母遺產的繼承問題。
陳群律師告訴您,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根據您介紹的情況,您弟弟和繼母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您弟弟先于繼母去世,所以繼母繼承了您弟弟的遺產。
弟弟去世兩年后,繼母也去世,她留下的遺產,因父母及配偶均先期去世不發生遺產繼承爭議,其沒有親生子女、沒有兄弟姐妹作為繼承人,則其遺產應由您兄弟倆繼承。現因您弟弟先于繼母去世,則您弟弟的應繼承份額應由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也就是您的侄女代位繼承。
您的弟媳婦,因她不是繼母的晚輩直系血親,也沒有對繼母盡主要贍養義務,所以不能繼承繼母的遺產。
也就是說,拆遷款跟弟媳婦沒有關系,跟侄女兒有關系,侄女兒有權參與分配。
不過,拆遷款并不是遺產,是由遺產中的房產轉化而來,有的地方對拆遷款的分配有跟戶口掛鉤的規定,但這種規定如果與《繼承法》相違背,則是無效的,仍然要按繼承法的規定辦。
咨詢一下律師吧。或查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