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過刑事處罰能做什么_什么是受過刑事處罰?
特邀律師
“坐過牢”,這是民間的一種說法,其涵義比較廣泛,泛指曾經被關押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監獄的人員。一般是指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中間有人也可能沒有蹲過看守所或者監獄。如,有些人被刑事立案偵查后,因為各種原因可能只是采取了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被判處了有期徒刑緩刑、或者判刑后保外就醫,實際上并沒有坐過牢。這是一種很特殊的情況。
曾經蹲過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甚至看守所的人,只要是最后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理論上說,除了幾種要求比較嚴格的工作之外(如當兵、公檢法機關等),可以做任何工作。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一般不得擔任公務員、不能擔任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不能擔任社會團體群眾團體的負責人,不能擔任社區(村居)的負責人,不能應征服兵役。
犯過某些罪行的人,在有些職業上可能還有限制。如醫務人員、教師、新聞傳媒等職業。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刑滿釋放后,除了以上所列舉的一些就業限制外,從事其他的工作基本上沒有什么問題。
受過刑事處罰者,一般都會被開除公職。出獄后體制內的工作是肯定做不成的。而且對其家人也會有影響,例如公務員招考,選拔飛行員,重點涉密單位政審都會有嚴格要求,其直系親戚的政治表現是有硬性規定的,政審不合者門都沒有!
不能當兵,不能報考公務員。出國受影響,兒子或3代內的親屬不能當飛行員。直系親屬考公檢法受影響。許多國家機關的臨時聘用崗位也不要。某些大一點的公司也不會要。
受過刑事處罰禁止從事職業一覽表
你好,免于刑事處罰,是審判機關在認定被告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由于犯罪情節輕微,對被告人做出的免予處罰的決定。是在認定當事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作出的。律師法第七條規定 申請人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所以過失犯罪的,或者除過失犯罪外,如果未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做律師,但還要求品行良好的,才能做律師。
1、法律有明確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是指依照我國的刑事法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并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各種主刑和附加刑。如某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刑法的有關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這種情況也屬于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如果某行為人雖曾受到司法機關的追訴,但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況,因而人民法院決定免予刑罰處罰的,則不屬于“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同樣,如果檢察機關對上述情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不予起訴的,也不在“受過刑事處罰”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