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嗎_假結婚合同,是否起法律效應?
特邀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就是法律保護的、唯一的婚姻關系。不存在假結婚一說,只要當事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就是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而對于與《婚姻法》有悖的“協議”、“合約”等,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結婚協議”、“婚前協議”等怎么寫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你這個問題主要是你這個合同是否被法律上認同,在一般情況下,你這個合同是屬于無效合同,但是上了法院的話,你這個合同還是有一定的作用的,雖然是無效合同,但是也可以被有效執行,所以說,如果你真的要那么做的話,你可以在合同上寫的細密點,當然,其實你這個合同是防君子不防的小人的,還有你的所作所為一旦被開放商知道,他們可以告你詐騙動遷款,你自己好好想想吧。
男女雙方一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目的或許不是終止夫妻關系,但離婚登記事宜完成,雙方夫妻關系依法終止,離婚協議書撤銷或者變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有的男女出于不可告人目的或者規避法律規定,通過辦理離婚登記方式達到法律上不具有夫妻關系。如有的城市規定每戶限購買一套住房,欲想購買兩套住房的夫妻為了自己符合購買住房條件而辦理離婚登記,再如夫妻負債累累,有的夫妻通過登記離婚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我認識一對夫妻,男方在外做生意時被人騙了,身負幾十萬債務,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并約定財產全歸女方所有,實際上離婚不離家,朝夕相處。雙方離婚登記時,可能想表面上終止夫妻關系而實際上仍然是夫妻,即俗稱的“假離婚”。
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隨著生活環境的變化,一方就會改變對另一方態度,見異思遷,擇機再嫁。另一方以離婚協議書不是真實意思為由主張離婚無效,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哈爾濱香坊區有對夫妻因為女方單位分房原因而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后女方遇到了另一個男人,雙方相處一段時間后女方認為此男人可以托付終生,決定與該男人登記結婚。前夫獲悉該女子再婚消息后糾纏不放,女人丈夫認為其前夫糾纏無理,雙方后來打斗導致1死1傷,女人丈夫被判14年有期徒刑。
視婚姻關系如兒戲或工具的人,最終也被法律懲罰。男女雙方應互相忠誠,互相諒解,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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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和離婚,從法律層面來說,只要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或者經過法院的判決,并沒有真假的區分。關于協議的內容,可以根據雙方的約定,如實寫即可,沒有固定的格式要求。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即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