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再審需要開庭嗎_(刑事案)申訴和再審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由原生效(終審)判決的上級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其同級法院按‘’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提出刑事抗訴,同級法院須受理并開庭審理后依法處理。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當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委托的代理人經當事人同意對于己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的可以刑事申訴再審;而本案例所述‘’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廠原生效刑事判決‘’,符合該法刑事審判監督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規定,依法應當啟動刑事再審程序以糾正此案的錯誤。
那么,又如何操作呢?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的規定》對于上述‘’法定人員、法定事由‘’提出的申訴再審請求應當作如下處理:
A,如果是該生效判決的同級別檢察院受理的該申訴再審申請,應當由該院控告申訴部門受理并由員額檢察官負責審查該案件,從法院提原案卷宗材料并對‘’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進行審查,調查其新證據的來源和真實性丶關連性丶證明力,并進行必要的訊問、詢問和走訪丶勘查和鑒定等等‘’審查‘’行為,審查終結寫出報告并提請該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經討論認為‘’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屬實,也的確是案件的關健丶主要證據其證明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的話,依法由該檢察院提請他的上一級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其對應的同級法院提出抗訴,而受抗訴的同級法院須受理開庭審理;
B,如果是生效刑事判決的上級檢察院丶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上述‘’法定人員丶法定事由‘’的刑事申訴再審申請的話,應由控告申訴部門的員額檢察官負責該案件發現的‘’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的新證據‘’審查(其‘’審查‘’活動與A項一致),寫出審查終結報告后報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討論‘’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的新證據‘’屬實丶關連并確有‘’推翻原判‘’的證明力而證明原判確實錯誤的,該檢察院對于下級法院的刑事生效判決應按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向他的同級法院直接提出抗訴,同級須法院受理開庭再審這該案并依法作出是否認定這‘’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新證據‘’,如果予以認定,該法院應依法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由原生效判決的原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重審此案
三,‘’原生效判決的法院‘’須根據上級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另組合議庭,如果原生效判決是一審程序的,須按一審普通程序對于這‘’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一案重新審理并作出新的一審判決,而該一審判決當事人和檢察院仍然有上訴丶抗訴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除了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其他案件都可以自己做。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必須重審,必須開庭審理。 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須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方可開庭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如果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直接駁回申訴,不再重新審理; 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必須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可能會直接駁回申訴,不予提起抗訴。 決定再審后,原判決將被撤消,人民法院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提起申訴后,人民法院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會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徑直駁回申訴。
刑事案件再審案件,審理方式分為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兩種。
一、刑事案件再審案件流程:
1、審判人員不是原合議庭組成人員。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審判組織,均為合議制,且“另行”表明,合議庭中不會有第一審或第二審時的合議庭組成人員。
2、審級跟原審一樣
如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該規定表明,重新審判案件的程序,應當按照第一審或者第二審程序進行。
3、審理方式分為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兩種
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方式分為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兩種。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選擇適用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而第一審程序必須實行開庭審理,第二審程序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
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據此,凡再審開庭審理的,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席法庭審理,而且出席法庭審理活動的只能是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審理,對于保障重新審理程序的公正性具有積極的意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表示申訴申請法院已收到并已立案。法院會根據申訴書內容及案件發展情況審理。經審理程序后作出判決。一般來說,結果如果不是駁回申訴申請的話。那就是對該案啟動再審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