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未確認請求可以再起訴_法院調解后還能起訴嗎?需要什么手續嗎?
特邀律師
調解后能否起訴的主要有三種情況:(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2)對于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民事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后,如果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日期為生效日期。如果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只需在庭審筆錄和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經法院審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又起訴的,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申訴。比如調解是在強迫、非雙方自愿和法官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以及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等,當事人只能申訴。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而起訴了,將不予受理。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情況發生,原告起訴將不予受理。
也有這種情況,剛調解生效的沒有幾天的案件,原告又同一案由起訴對方。比如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案件,調解生效后,一方當事人發生了不測的變故,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以新案受理。
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并簽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仍可以提起訴訟,但是起訴的結果并不樂觀。
如果是交警主持達成的協議,雙方簽字后,其中一方認為自己虧了,有可能到法院起訴。但是,法庭辯論的時候,對方會以雙方調解一致并已經生效為理由抗辯,作為原告方,要有足夠理由和證據證明原調解有問題。例如受到脅迫欺騙,有重大誤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簽字者超越代理權限等。如果沒有這些理由和相應的證據,原有的調解仍然有效無法推翻。
如果調解是法院做出的,當事人仍可起訴,但是很顯然這屬于一事不再理范疇,所謂脅迫,欺騙,代理權限等問題都已經合理排除,因此法院大概率會駁回起訴。起訴的后果是原告承擔訴訟法費,上訴被駁回。
所以說,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時候,務必充分考慮自己的主張訴求,在確切無誤的情況下才同意簽字。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在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而被告方在調解生效后拒不履行,原告方可以在兩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被告沒有履行,原告申請了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后邊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