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個人申請破產如何還錢_個人破產法出來了沒?如何申請個人破產?
特邀律師
最近有媒體報道了全國首例個人破產;這件事情發生在浙江溫州。
一位蔡姓的溫州破產企業的股東,因為無力償還企業破產產生的連帶債務。經過法院的裁定可以執行個人破產。銀行對其個人的債務進行了清理,這個人一次性償還了3.2萬元。
這個個人破產的案例打破了,中國幾千年以來,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觀念。
在金融市場上投機大王利弗摩在第3次交易失敗之后宣布破產;但他在東山再起之后,償還了所有破產之前的債務。
什么是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過和解程序、債務清理計劃等進行債務調整與清償,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其未能清償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個人破產的作用是什么?
第一:盡可能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申請破產要清算所有的資產。簡單來講就是欠錢的人,除了留下所有的基本生活開銷之外,其他的資產,都要被法院判給債權人。
第二:債務人在盡可能的償還債權人債務之后獲得債務免除或者債務暫緩償還的期限;給債務人以時間上的緩沖;更利于債務人以后的生活和之后債務的償還。
也就是說:個人破產要清算你名下所有的財產;例如車房,現金,證券,股票等等。清算償還給債權人之后,不能償還的債務可以豁免或者延期償還。
假如申請破產之后,如果有中了彩票500萬;約定要還的錢還是要還。
個人沒有辦法申請破產。在我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企業破產并不是不需要還債,而是是把值錢的都拿去抵了,實在沒有錢了暫時不用還,以后哪天發現你有錢了或哪里還有固定資產,還是會拿破產企業的凍結資金用來還債的。
一、企業申請破產后如何還債?
按實際情況,公司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后,由破產財產償還相關的債務,清算后,公司就依法注銷,不需要再承擔任何償還債務的責任。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誰償還債務?
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財產是獨立于其設立人和股東的,對公司債務,只以其所有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股東個人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超過出資額的部分,股東個人不承擔責任。所以,公司破產的,只需要用公司法人所有的財產償還債務。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債務消滅。
綜上所述,針對“企業申請破產不用還債嗎?”這一問題的回答,無疑是否定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破產后必須償還債務。但償還債務的順序是法律規定的,并且是需要在企業償還能力范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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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法要試行的消息一出很多人高興了,同時也有很多人在擔憂這個問題!
高興的人是因為有債務,希望實施后可以獲得新生。
擔憂的是是有債權,害怕實施后會影響債權的回收,帶來損失!
實際情況是什么呢?
我們針對管方的解釋做一些分析:
1,個人破產法先要解決自然人因為企業的負債問題.
這個問題在這幾年創業熱的推動下,的確給很多人帶來了困擾,自然人因企業債務帶來的經濟壓力,生活影響,可以把一個人直接推到深淵。從此無力翻身,這種情況大家身邊都有很多活生生的例子!
2,個人破產法其次解決的是自然人合理消費的負債,請注意——是合理消費,并不是所有消費!這里就涉及到一個認定標準的問題,但目前這標準并沒有出臺,所以不做說明白!
現在回到問題上來——債務人破產,擔保人怎么辦?
同樣官方解釋也做了相應說明白——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債務可依法合理免責!
這里有幾個情況:
1,債務人用于生產經營的,自然破產后就可以免責!
2,債務人用于合理消費的,法律規定可以免責的擔保人自然免責。
3,債務人破產,但這筆債務沒有免責,那擔保人同樣不能免責!
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人和債務人同責!
我們國家目前只有企業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個人破產法還沒有出臺。利好消息是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隨著經濟發展,消費觀念轉變,生活方式變化,中國只用了10年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居民部門杠桿率(家庭負債與GDP的比率)從20%到50%左右的攀升,個人信用風險的愈加凸顯。下一步,我國將加速修改破產法,重點補充制定個人破產法。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正式成立,有利于推動個人破產保護在深圳破冰,深圳也最大可能成個人破產法啟動試點。
個人破產制度真來了后,就不用還債了嗎?債務人會付出什么代價?和“老賴”又是怎樣的關系?我們談討下,并參考我們香港地區的《破產條例》,提前了解哈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經濟研究專家認為,實施個人破產法制度后,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開始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家破人亡的現象。
1.個人申請破產=免債?債務人要付出什么代價?
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是一種鼓勵與寬容,給企業及個人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也是在鼓勵創新、創業,避免一次失敗就萬劫不復的局面,對社會及經濟發展、個人家庭的穩定意義重大。
不過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在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不乏有借破產之名逃避債務糾紛的人,但破產并不是無條件的,也會帶有一定的懲戒性質,使得破產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包括聲譽、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不便。
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后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2.個人申請破產和“老賴”有何不同?
從破產制度的產出歷史到各國實踐來看,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相似處:對破產者的消費限制與有關部門對“老賴”的限制相似,但不同處:“老賴”基于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后,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因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可能“重啟雄風”。
3.簡要了解我國香港《破產條例》中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依照我國香港《破產條例》的規定,采用受理開始主義,破產程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債務人或債權人申請破產,到法院作出破產令;第二個階段為法院作出破產令,到破產期滿后法院作出破產解除令。
香港破產管理署規定個人申請破產應滿足:(1)破產人全部收入交給受托人管理,不能買屋,不能有私車,不能有豪華家具,不能自費出國旅游,每月服裝、剪發費用不超過800港元飲食不超過3000港元等。總之,也就是不能再過奢華的生活。(2)破產期是對破產申請人的一種法律保護,在香港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投資失敗或其它因素的情況下欠下大額債務,而且個人資產已經抵不到還債的要求,為免受到債務公司的恐嚇或者威逼,破產人只好向政府申請破產,是一種政府保護行為,而政府則會收繳破產人的其它資產,房產,債券,和銀行存款等,悉數拍賣,用于清還所欠下的一部分債務,政府會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破產人一個破產限期,在破產限期內破產人的所有收入和開支都處于政府的監控范圍內,政府會根據實際的情況給予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破產期,破產人各項收入來源都需要向政府申報,政府會扣除基本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費用后,余下的資金用來償還債務,破產后的各種開支都受限制的,比如購買著侈品,出國旅游,這些都是不允許的。
目前,我國在信用制度體系、破產名錄等相適應的配套管理措施尚不健全,個人破產可能會導致個人惡意欠債后,通過破產保護的方式逃避債務,但是破產也保護了善良、誠信的人,鼓勵了想實干事的人,讓我們為建立更誠信、美好的社會而努力吧!
欠款不用歸還,因為你已移居香港并且在香港申請了破產。在香港花二千元左右通過律師向法庭申請破產就可以了,之前的欠款都不用還也不用坐牢。你在內地申領單程證的時候,你必須在當地派出所注銷戶口,你之前的身份證資料在公安系統,國政通系統全部清空。拿到單程證你就再沒有回地戶口了,到了香港,你是拿香港身份證。
香港明星:鐘鎮濤就是一個例子,1997年金融風暴借下過億港元,投機失敗,他就申請破產,所有欠款都不用還。因為你已經破產,已代表你已經沒有能力還款了。
香港是資本主義社會,有很多制度與內地不同,香港有自己的立法機構和執行自己的法律法規,內地是社會主義制度,二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模式。雖然香港己回歸中國,但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回歸后50年不變。
破產期是四年,這四年內你不要有高收入喔,四年后你又是一條好漢。現在很多優材到了香港也是這樣,向財務公司,銀行借幾百萬元,把這幾百萬元匯出外國,再申請破產,前題是你有沒有本事借到錢,四年后要把錢調回來。通常申請破產的都是欠了過百萬元的,破產后對你個人的信用情度會有影響。
有空上香港雅虎,東方網站看看就有很多這類新聞。
你有這個想法,我猜是看了最近深圳市正在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的新聞報道吧。
首先,目前我國尚沒有個人破產法,債務問題是和人身權附加在一起的,不能申請個人破產,但也破除了古代的父債子償制度,債務隨著自然人的去世而消亡,只能追償債務人的個人資產。
第二,深圳在審議的個人破產法主要針對的是小微企業家個人資產和企業資產界限模糊問題,不是普通大眾。如果大家都去借債,再申請破產,社會豈不亂套了?
第三,雖然個人不能申請破產,但破產重組的思維可以借鑒,可以同網貸公司、銀行進行協商,延長還款期限,或者減少、免除利息等。
大陸人如果沒有:根本不能申請香港身用卡。申請破產可以不用還錢,但一定要香港的破產,而申請破產生活要受一定的限制,收入要定一個百分比還債,不可打的……
還是要還的,以后每個月的人工中會有一定比例的扣除,直到還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