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能減刑嗎_剝奪政治權利終還能獲得減刑嗎?
特邀律師
參見《刑法》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判刑附帶不準減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多嚴重?
一般來講,規范的刑事判決書不會出一個不準減刑的判決。
類似的判決有終身監禁和限制減刑兩種。
所謂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新設了終身監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白恩培是中國終身監禁第一人,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官員。
也就是說,類似白恩培這樣獲得“終身監禁”決定的,將會在監獄內度過余生,不可能以任何理由活著走出監獄大門。這就杜絕了他們利用各種手段和關系減刑假釋的可能性,對他本人、對有類似行為的犯罪嫌疑人產生最大的威懾力。
限制減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做出的新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例如,某惡性強奸罪犯原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按以往的減刑假釋制度,他有可能在服刑17年后減刑假釋出獄,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的罪犯,服刑時間不得少于25年,比照原來,實際服刑時間增加了8年左右。
有了終身監禁和限制減刑,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在作案的時候就要考慮繼續犯罪的嚴重法律后果,不用說會產生更大的威懾力。
死刑的適用。剝奪權利終身意味著罪犯被判處了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當然可以減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但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時,不是刑法規定的減刑,而是死緩的適用。
1.《刑法》沒有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就不能獲得減刑,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就可以依法辦理減刑。具體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條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2.你說的情況屬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依據上述規定,最好的減刑效果是在監獄里服刑10年后就可以獲得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