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公司規定提前兩個月_員工離職必須要提前1個月嗎?
特邀律師
離職并不難,麻煩的是離職后是否有需要公司配合完成的事情,比如社保轉移、工資結算以及開具離職證明等等。給出一些簡單分析和建議,希望有所幫助:
我國勞動法離職相關規定
1、員試用期間內,員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書面形式。
2、轉正后,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受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限制。
離職方式及注意事項
1、最好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離職,這樣避免給自己留下麻煩,可以與用人單位或者領導協商是否可以提前離職。
2、如果協商不成,又不想呆待久,只能選擇曠工離職,曠工離職最多問題就是工資結算,一般不涉及違約金。
3、無論選擇何種離職方式,一定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因為交接不當或未交接離職,造成損失需要向單位賠償,交接過程中最好有記錄,包括接收人的簽字同意以及各部門的同意。
真實案例
2018年6月,劉萌(化名)畢業于北京一所財經學校,她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五年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是3個月,8月初的時候,劉萌通過親戚介紹,找到了一家國企上班機會。原單位不想放人,所以找了各種借口不批準離職和辦理交接,劉萌當時找到我,我幫她除了一封離職通知,并將通知提交給領導微信、公司OA和人力部門,理由很簡單,試用期內提前3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他們公司同事看到很專業的書面通知,只好配合完成了離職。
假如單位不配合,3天之后直接離職。先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單位如果不發工資和配合完成其他義務,也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即可,一般情況下45天就可以有結果。談理論法,案件咨詢,請關注頭條號《全民普法宣傳》,點擊我的頭像即可關注!
用人單位規定辭職需提前兩個月,合法嗎?
回答是,當然不合法。
首先,我們來看看勞動合同法關于對辭職的規定。
對于辭職(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是這么規定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申請,在試用期過后,提前30天申請,交接好相關工作,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我們來看看單位為什么會限定2個月。
當然是為了留出充足的時間給單位找到替換的人選。
事實上,雖然規定了提前兩個月,除非真的無法找到合適的接替人選,要不然,單位一般都會選擇讓辭職的員工提前離開而不會延遲。
第三,用人單位的這種規定如果寫入了員工守則或者相關制度,有效嗎?
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規定,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屬于無效合同,除無效條款外,其他條款依然有效。
也就是說,就算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入職時被逼無奈簽訂了不合規的”霸王條款“,也無需擔心,這些條款屬于無效條款,而且不影響有效條款的履行。
第四,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單位要懲罰勞動者,該怎么辦?
能協商自然協商為主,大家出來求財,和氣第一,但是如果單位非得按照規定辦理不給離職,自己又必須要走呢?
那就沒得說了,既然大家都撕破臉了,直接走法律程序唄。
收集好相關的提交書面離職書滿30天的證據,到相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象這種明顯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的案件,一點都不復雜,只要證據充分,100%都是勞動者勝訴,沒什么好說的,如果勞動者因此遭受了不法侵害或者其他損失,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總之呢,勞動合同法依法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正當權益,不會刻意偏向哪一方,實際上,勞動法的立法初衷,還是會偏向于保護弱者,我們勞動者在平時如果遇到了被無良老板侵犯自己的正當權益,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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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三哥的看法:要求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合情合法。
我一直在私人企業工作,公司有相關的離職管理制度。要求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公司進行招人和崗位交接培訓工作 滿足一個月辦理接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等手續。
實際管理工作中我遇到過三種情況:
一,是申請辭職不到一個月的,公司根據崗位實際情況,用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手續。
二,提交辭職報告后,三,五天就自行離開公司的,我們會和他溝通解決問題。
三,直接曠工三天自離了,我們會按照公司出勤管理制度,對他進行三天曠工的處罰。也會一個月后辦理手續。
現在,國家非常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部門對有爭議的勞動糾紛會積極協助調查解決。
我建議員工能夠遵守所在單位的管理制度,正常交接工作,辦理有關手續。確實有特殊情況的 ,最好和領導或人事部門打招呼,做好事前協調溝通工作避免產生麻煩。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我是滴水之恩,歡迎有想法的朋友指點評論關注。
關于這方面的有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公司要求勞動者辭職要提前兩個月的要求是違法的?! 》梢幎▌趧诱呓獬齽趧雨P系應當盡提前最長的天數是30天。因此,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秳趧臃ā返?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秳趧雍贤ā返?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就行,要求提前兩個月辭職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簽這份勞動合同,將這份合同作為違法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你工齡補償,廢除此合同。
仲裁后,同樣可以走人。
不合理
一、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的合法合理性
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基本權利,勞動者有權依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行為,并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應當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如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試用期過后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立法本意在于給用人單位招聘準備時間,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但權力是可以放棄的,義務不能放棄。即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小于三天/三十天,放棄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期限保護。但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通知,則屬于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加重勞動者的義務,延長法律對用人單位權力的保護周期及保護范圍,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綜上,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離職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則需賠償5000元的合法合理性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隨意克扣。如因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例如,勞動者故意摔壞辦公用品,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實際遭受的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或購買被同款被摔壞物品賠償給用人單位。
勞動者離職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離職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即離職,并未直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自然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況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兩個月通知離職本身就不合法。
綜上,勞動合同上寫著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否則應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合法也不合理。
一個人活在世上什么最重要?我認為“誠信“最重要,否則今后誰會用你呢?不要說一個月,哪怕是差一天也不行。常言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惫咀鳛橐粋€用人單位,凡事只能按章辦事,對事不對人。你應該體諒公司的難處,不然,其他員工怎么辦?當然,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如果你確實有急事有難處需要離開,從人性化管理的角度來講,可請求公司在不影響整體管理的前提下酌情處理。如果是公司強迫你留下來,而你并沒有違約,那就另當別論,可向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申訴。
公司規定辭職提前一個月,不然就扣除半個月工資,這規定合法嗎?對于員工辭職,就相當于是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上述的規定中,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一般是要提前一個月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屬于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通知,而且這種通知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之所以要規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主要還是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用人單位如果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樣是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公司就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我想你所在的公司的這個規定,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勞動者只有在用人單位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不需要提前三十天,也不需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了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以外,都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按照你所述,如果你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會被扣除半個月的工資,對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辭職,就要被扣除半個月工資,對于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作為你沒有按照規定離職后,多少會給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但是這個損失有多大,一般是很難評估,用人單位用職工半個月的工資來作為賠償,我認為也沒有什么明顯的過錯,起到其實只是一種驚醒作用。
既然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那么作為合同主體平等的雙方,勞動者的利益應當保護,那么用人單位的利益應不應該得到保護呢?雖然勞動法對于勞動者保護的力度更大一些,但是勞動合同法就是專門針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對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要進行保護的。雖然沒有明確如果不提前三十天通知該怎么辦,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為,而且在制定過程中,內容和程序是合法的,那么這種規定就是合法的,就應該得到執行。
既然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公司也有明確的規定,那么作為要辭職或是離職的員工,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或是公司的規定辦理,實際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沒有難度的,最多就是自己提前遞交辭職報告而言,對于公司是一個月之后再批準還是馬上批準,這都是公司的事情,但如果我們在明知公司有這個規定的前提下,還要明知故犯,這時候再去提出公司的規定合法與不合法,這是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的。
公司作為一個單位,作為一個法人實體,有權利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只要這些管理制度是通過了一定的程序,我認為都是合法的。其實這些條款作為員工都是早已知曉的,那么規避的辦法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一個遞交辭職申請,我想有規矩意識的人,這個難度是不大的,也不會讓公司拿出自己的規定來說事,你也不會被扣除半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規定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規定精神的,但是如果你沒有按照提前一個月的規定辦理,而且公司又沒有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的情形,那么你提前離職可能會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當然這種損失是不是半個月的工資這是有待商榷的,但為了維護公司正常的勞動用工秩序,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讓員工知曉,也是為了讓員工更好地規避公司制度的風險,避免給自己帶來損失,我想這也沒有什么不合法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