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算是破壞軍婚_怎樣才算破壞軍婚?
特邀律師
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破壞軍人婚姻情節一般的,軍人本人不愿聲張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為。對于破壞軍人婚姻,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則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對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處罰,但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處理。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有以下不同:如果行為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雙方都明知的,雙方均構成破壞軍婚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破壞軍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構成重婚罪或者不構成犯罪;如果雙方均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的,則根據情況構成重婚罪或者不構成犯罪。對于構成破壞軍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肯定不是法條競合關系。 如果觸犯破壞軍婚罪是否一定觸犯重婚罪,結論不能,因為與軍人妻子通奸,并沒有觸犯重婚罪。觸犯重婚罪是否一定觸犯破壞軍婚罪,結論不能,可能重婚對象不是軍人妻子。 所以一個行為既觸犯重婚罪,又觸犯破壞軍婚罪的時候,是屬于想象競合的關系。如果先通奸,這時觸犯了破壞軍婚罪,而后又與通奸的軍人妻子重婚,我認為應該是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數罪并罰。 嚴格意義上法條競合如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觸犯故意殺人罪必定是觸犯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傷害罪的內容包含了故意殺人,是一個大圓里面一個小圓的關系,而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應該是兩個圓有相交部分的關系,有時候會成為想象競合或犯多個罪。當然現在有學者推崇取消法條競合,只需要想象競合就可以描述所有的罪與事實的關系,我認為這種想法是具備合理性的。 午休時候簡略回答一下,歡迎討論,以上。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破壞軍婚罪一定要有相應的證據:比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并且公開以夫妻的名義住房、相稱的相鄰、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者有填報資料是有以夫妻名義簽署的等等音像、通訊、旁證、書面證據;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已經領取了結婚證的。經常遇到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發生的性行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長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爾為之。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行為,一般屬于思想教育的范圍,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刑法》259條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即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要注意的是“明知”,也就是主觀上“故意”,這是構成此罪的主觀條件。軍人是特殊群體,因聚少離多他們的婚姻受沖擊大,極不穩定。為了保證軍人安心盡責,利于訓練和工作,法律就專門規定對軍人的婚姻予以保護。軍人配偶一般不負刑事責任的,特殊情況是:當事人雙方都是軍人配偶(非軍人)觸犯此罪時就可能以重婚罪負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