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賠償協議還能起訴嗎_簽訂賠償協議可否再起訴?
特邀律師
簽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法院的判決告訴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漢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可心律師,北京煒衡(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區瀟水中路191號。
法定代表人唐,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該局政策法規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介紹】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原永州市國土資源局零陵分局,下同)與原告王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征收協議書》。
原告王先生訴稱,其擁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七里店辦事處楊塘村周家組一房屋的所有權,用途為住宅,屬于集體用地上房屋。零陵區人民政府以棚戶區改造為名對其房屋實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雙方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簽訂合同過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續。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對其房屋實施強行斷電行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區人民政府主導下,對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原告認為被告違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簽訂《房屋征收協議書》,該協議書應屬無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
一、房產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圍內房產一套;
二、《房屋征收協議書》,擬證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產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與原告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
三、《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擬證明被告實施房屋征收的范圍及原告房屋情況;
四、《限期騰地通知書》,擬證明被告基于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征收土地房屋與原告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房屋在被征收范圍;
五、《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擬證明被告基于棚戶區改造實施征收涉案地塊(集體土地)上房屋,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審批,被告實施征收違法;
六、房屋強制拆除前、后及強制拆除現場政府參與人員照片,擬證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強制拆除。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執焦點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是否有效。對此應依照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審查。現評析如下: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須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無授權即為禁止”的原則。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組修建了一棟磚混結構的房屋,該房屋并不在《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征收紅線圖范圍內,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屬于安置對象。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獲得征收批準的依據,其超出《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征收安置范圍,所實施的征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收土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因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行為沒有依據的明顯違法情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故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8月5日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無效。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提出的“涉案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為,來源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無效;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各負擔25元。
你如果簽訂了一次性賠償書,而且已經簽訂成功了,那么你就是代表同意了這次賠償協議。按照規定是沒有辦法再起訴了。
勞動者都希望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墒怯袝r候人們在方便和利益面前也會選擇忍氣吞聲。
比如用人單位明明沒有給我們繳納社保,但是卻要我們簽訂一次性解決協議給5000元拉倒。很多人就想,我先把這5000元拿到手再說呀,萬一真是企業倒閉了,拖拉到最后什么都沒有,肯定還是現錢劃算。
就是這樣,我們簽訂了一次性解決協議,這種情況下再投訴用人單位違約可以嗎?尤其是沒有繳納社保的情況。
答案是:可以。
合法原則是所有行為的基本原則
處理所有法律事件的基本原則是“合法為前提”,個人意愿或者意思表示是不重要的。實際上,就像《我不是藥神》中演的一樣,盡管所有的病人都希望有便宜的藥,可是國家在維護藥品專利的法律面前,必須要將違法者繩之以法。要不,沒人研制新藥怎么辦?
《勞動法》明確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
所以,個人和用人單位互相約定不繳納社保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不簽合同、不繳社保的后果
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一些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些大家也知道是違法行為,不過很多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約定,如果繳納社保直接要扣等額的工資,很多勞動者為了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也就忍氣吞聲了。實際上,不繳納社保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法律對違法企業也有相應的懲罰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種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應發工資的標準計算。如果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很多企業往往為了體現對不繳納社保職工的照顧,會讓他們的工資更高一些。但是社保繳費基數要按照企業給職工的工資來計算,這樣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就更高了,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企業如果被責令補繳社保,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得轉移職工承擔,企業負擔更重了。
現在參加社保已經成了社會的基本趨勢。2018年全國城鎮就業人口已經達到了4.4億人,其中3.01億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
所以,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并不劃算,還是做一家合法合規企業更有前途。
按照司法實踐,一般對方會找到專業的法律人士起草,應該有:“此后產生的任何損失與肇事方無關”之類的內容,或者“此后不追究肇事方任何責任"之類的內容。你可以起訴,但是對方拿出你們的協議,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你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