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經濟適用房和集資房_軍隊集資房處置辦法?
特邀律師
經濟適用房是保障性住房 主要指被拆遷的房屋土地性質是國有的 那么拆遷后分配的是經適房 如果之前是集體土地類似于鄉鎮農村的 那么拆遷后所得是農民安置房 經濟適用房滿5年以后 補齊土地出讓金可以上市 農民安置房則永遠不能上市 集資房是個人集資建設的房子 目前來看沒有政策保護 處于冷凍階段 不建議涉及
兩者的區別主要軍隊集資房,僅適用于軍人及其家屬。而經濟適用房主要用于地方工作人員但軍人家屬也可以申請。
主要是:1、產權性質不同:集資房與經濟適用房的產權不同。
集資房有兩種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和房改房產權,即:如果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了集資房的話,那么其產權性質屬于房改房產權,但如果購買的價格高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其產權性質則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
2、價格不同:由于集資建房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買賣關系,而是集資合作建房關系,因此,集資建房不存在銷售問題,職工可免交部分稅費,所售價格只是建造房屋的價格,不包含利潤;而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中包含3%的利潤,即由房屋建造成本價格再加3%的利潤構成。
區別在于建設主體不同。集資房是個人通過集資興建的住房,興建主體是個人。經濟適用房是國家興建,提供給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興建主體是國家。
總后勤部 關于軍隊集資房產權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后營 [2006]366號 2006年5月18日)
為了做好軍隊集資房產權處理工作,根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有關規定,先就有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集資房產權處理的范圍
(一)位于公寓區以外的集資房,不予退房,均應向個人出售,結清購房款后,給予住房全部產權;另占用其他軍隊住房的,必須及時騰退,不騰退的,不予辦理集資房產權處理手續。
(二)位于公寓區的集資房,采取逐步置換的方式,改為公寓住房,個人原交納的集資房款,作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時,由住房管理單位退還給本人或者合法繼承人。
二、關于個人應付房款的計算
(一)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和軍隊管理的退休人員(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犧牲病故的人員),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準轉業復員人員(以下簡稱軍隊人員),參加集資建房的,可申請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或房改成本價購買。其中,軍職以上干部,在其住房補貼政策出臺前,暫按房改成本價計算購房款。
(二)軍隊人員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房的,住房實際售價以總后勤部或軍區聯勤部公布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指導價格為基礎,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經總后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核定的價格為準。
個人應付購房款=住房實際售價×(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舊年限)×(1+調節系數之和)×住房建筑面積。
其中,年折舊率為1.25%,住房成新折舊年限,從住房竣工后第6年開始計算。
(三)軍隊人員按房改成本價購房的,享受軍人職業、夫婦軍(工)齡、住房成新三項折扣,計價辦法按照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房改成本價執行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200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價格。
個人應付房款大于已交集資建房款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補齊;個人應付購房款小于已交集資房款的,不予退款。時機購房面積未達到本人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購房面積未達標貨幣補差;超過個人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部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計價。
(四) 1999年及其以前批準轉業復員人員和1999年9月20日以前犧牲病故軍隊人員的配偶,住用公寓區以外的集資房,原則上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買。屬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未建
三、關于個人購房款核定與掛帳資金的審批
(一)住房管理單位營房部門對申請購房人進行資格認定,符合購房條件的,按規定組織填寫《軍隊集資房出售計價表》(以下簡稱《集資房計價表》)和《軍隊集資房出售核價審批表》(以下簡稱《核價審批表》);財務部門依據營房部門提供的《集資房計價表》、《核價審批表》,以及申請人已交集資房款的憑證、建房協議書。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房、符合享受住房補貼條件的,按規定填寫《軍隊人員按經濟適用住房價購買集資房掛帳資金審批表》(以下簡稱《個人掛帳審批表》)。住房管理單位將《集資房計價表》、《核價審批表》和《個人掛帳審批表》,以及《軍隊集資房出售價格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價格評估報告》)。逐級上報至軍區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