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沒感情怎么樣起訴離婚_夫妻感情破裂,怎么離婚?
特邀律師
夫妻感情破裂,怎么離婚?
前言:
夫妻兩人有緣結婚在一起生活,引發家庭矛盾,是避免不了的。古話說:"舌頭伴牙齒有時也會咬",我們互相忍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夫妻打架不記仇,白天吵架,晚上共枕頭,感情就恢復了,有些自私刁戀的夫妻,在發生矛盾時,互不相讓,引發家庭戰爭,選擇離婚的大有人在。
夫妻感情破裂,怎么離婚?
目前離婚有兩種形式:
一、起訴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后,雙方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先起訴人為原告,另一方就是被告。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也叫《民事訴狀》,要行文標準,自己是原告,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籍貫、文化程度、職業、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也要寫上;對方(被告)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籍貫,文化程度,職業、聯系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也要寫上。
第二部分是:訴訟請求。你離婚子女撫養,房屋和財產分割,在訴訟請求中提出自己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會對你考慮。
- 第三部分是:事實與理由。你必須把兩人結婚經過,感情是怎么破裂的,是男女雙方出軌,還是家庭暴力引起的,如果兩人分居兩年以上,你離婚理由充分,人民法院會判決你離婚。訴狀寫好后,寫上:此致某人民法院,署上原告人姓名年月日,帶著訴訟費,一式兩份遞交當地人民法庭,法院受理后半個月到二十天左右,人民法院特快專遞通知你,在指點時間內來法院接受開庭審理。
起訴離婚第一次開庭審理判決不支持你離婚。在判決之日起,滿六個月(半年),你們夫妻沒有重歸于好,你第二次具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會開庭判決你離婚。
二、協議離婚
兩人同意婚,寫一份離婚協議書,雙分就子女撫養,財產繼承分割等事宜寫在協議上,雙方按印蓋章后,帶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到當地區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窗口,就可離婚。協議離婚,當天兩人到民政機關就能辦理,比起訴離婚要快得多。
夫妻感情不和,如果已經達到破裂的程度,如果想離婚,則可以首先可以考慮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一起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而如果無法協議離婚,即無法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準備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財產相關證據、子女相關證據、感情破裂相關證據。
向法院起訴離婚,除非證明雙方感情破裂證據充分,否則法院一般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等半年后再次起訴,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但要建議的是,除非兩個人真的過不下去了,否則,不建議離婚。因為誰都不能保證,離婚就是最好的選擇,誰也難保證,離了婚,就能找到更好的對象。
協商離婚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普及一下主要的相關法律常識吧:
在我國大陸,離婚只有兩種方式,要么是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要么是到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無論是對是否離婚還是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哪一方面無法達成一致,一般都無法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只能由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的第一個問題:到哪個法院起訴?
按法律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實施原告就被告原則。但有些情況應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如以下情況:
1、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2、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的第二個問題:單方訴訟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要符合“感情破裂”的條件,才能讓法院判決離婚。
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讓法院判決離婚不容易。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說起來很簡單,就是看“是否構成感情破裂”。但實踐中怎么認定是否構成“感情破裂”就復雜了。感情破裂是一個抽象的說法。經常有一方堅決地在法庭上說“感情絕對破裂了!”但法院最終還是不判決離婚。因為感情破裂與否,不是一方說了算的,法官得根據一些客觀情況來綜合判斷。
比如《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那么是不是不符合上述條件,就沒法離婚了?也不是,還有很多情況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感情構成破裂”的標準,比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等相關司法解釋中也規定一些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但同樣也不是全部,而且這些標準也不是絕對的,在具體案件中還是要具體判斷。
真在訴訟實務中,有兩點很重要:
1、上述認定雙方感情構成破裂的標準所涉及事實,如果一方主張存在,另一方不認可,主張的一方要負責提供證據,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即使是事實,法律上也無認定 。所以,要注意提前準備證據。
2、感情是復雜的,上述標準也未必能涵蓋所有感情破裂的情形,且上述標準很多也比較模糊。存在符合某條標準的情形,如果沒有嚴重到一定程度,也未能能認定符合條件。比如說有家庭暴力,打兩個巴掌從廣義來講,也算家庭暴力,但如果只是這個情況,通常就算不上判決離婚的家庭暴力標準。法院判決還是要綜合全部案情考慮。
最后再說說孩子幾歲有權選擇跟誰生活的問題。
夫妻離婚時,如果能自行對孩子撫養權協商一致,不管歸哪一方撫養,或者是雙方輪流撫養、共同撫養,法院一般都不會干涉。如果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雖然說都是孩子的親生父母,理論上給誰都可以,但法院總要依據一定的規則來作出判斷。法院作判決總的原則就是一個,即“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
這里也有很多標準,本文暫不介紹,關于撫養權與孩子年齡的問題,主要是這樣的:
1、兩歲以內,原則上歸女方,特殊情況另議。
2、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原來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聽取孩子意見的年齡是10周歲,是因為原來的法律中10周歲才達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標準,而現在的法律規定8周歲以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現在的實踐中應該以8歲為標準。
以上供參考,現實情況可能很復雜,必要時還是帶資料找律師吧。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于悟空問答)
如果夫妻雙方都沒了感情,雙方豈不打聲招呼就可以離婚了?何況你們之間也未成有過孩子,相信沒有感情的夫妻在離婚上,對財產的分割也不會有太大爭議,畢竟好聚好散也是一種完美的結局。
但如果只有一方認為沒了感情,而另一方仍在“窮追不舍”,對兩人的婚姻依舊“執迷不悟”的話,這將使離婚面臨很大的難題,因為法律規定結婚只要雙方認可即辦理結婚證,而離婚同樣也是要求雙方同意才可以辦離婚證的,除非到法院起訴離婚,但假如對方沒犯過錯或是做出大逆不道的事,仍是一如既往的對你好,這種情況也很難判定你兩是否真的感情破裂,離婚也不一定離得成。
我相信你的另一半是一個非常負責任且對你很好的人,更相信你是一個通情達理之人,要不然怎會千方百計想說服對方同意再離婚呢!
其實婚姻中有時真不如人愿,自己想要的東西對方偏不給你,而自己不喜歡的偏偏給了一大堆。事與愿違總能讓人產生抱怨和不滿,但我們回過頭想一想,自己認為不好的東西或許在對方眼里卻是無價之寶,對方總是希望把他認為最好的東西給你,而不顧其他,這難道不可以算是最真誠之物嗎?
有時候我們會被生活的瑣事蒙蔽雙眼,看不見對方的好,而把對方的過錯無限放大,最終把原本心地善良的人看作是一個十惡不赦之人。
有時間靜下心來回想一下過去,回想曾經你們一起度過的美好時光,或許可以把對方美好的一面淋漓盡致地展現在腦海里;或許可以消除你對他(她)的不滿情緒,使枯燥無味的生活重新煥發生機。
切記,離婚一定要三思而行,有的東西一旦錯過就不再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