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存在重大瑕疵_證據不足的案件會怎么結案?
特邀律師
在法庭上,被告有權就原告的舉證提出抗辯,但是,抗辯需要拿出理由和證據。如果拿出合理的證據,足以影響原告舉證的效力,原告又無法做出解釋,那么法官很可能會采信抗辯意見;否則,有的被告對原告的舉證提出抗辯,但又沒有合理的理由和證據,這樣的抗辯通常是無效的。
以下舉例說明。
1、原告舉證本方在城鎮居住多年,應當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被告: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就是一農民,不能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法官:請說出理由。
被告:我知道原告是某某鄉某某村的農民。農民怎么能按城鎮標準計算。
原告:我提供給法庭的證據,有某某有限公司的在職工作證明,證明我從三年前就在城里的工廠上班,有公司發工資的銀行卡流水證明我多年在城鎮領取工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關于對戶口在農村但長期居住在城鎮人員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適用問題請示的復函》,原告應當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2、原告主張其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告:原告主張其母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原告提供的戶口本復印件載明,原告母親服務處所是某某市化肥廠,原告母親有工作單位,不應當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官:請原告答辯。
原告:戶口本是載明原告母親服務處所是某某市化肥廠,但是我們提供的補充證據,有當地社區和派出所證明,證明“服務處所”沒有特定意義,不能理解為服務處所就是工作單位,另外社區提供證明,證明原告母親屬于家庭婦女,沒有任何其他收入。據此,原告主張母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3、原告主張交通費。
被告:不認可原告主張。原告居住地距離醫院三百多米,住院11天,原告卻提供了七十多張出租車票價值兩千多元,有好多車票都是三年前的,屬于虛假的舉證。
法官:請原告答辯。
原告:我就是用了這么多車票,就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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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法眼掃描去年代理的一個案件就遇到了類似的情況,也是一個工程結算單上總包單位項目部副經理的簽字真假的問題。
遇到這樣的關鍵證據,雙方對簽字存疑的情況下,法院不會認為這份證據存在“瑕疵”,而是讓否定簽字的一方提供更多的證據,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作筆跡鑒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非常復雜,但很奇怪,往往建設工程案件中的證據各方都有一些不規范的地方,各方關系好的時候,咋都好說,一旦發生糾紛了,原來的證據都不好固定下來。
法官遇到這種情況,都會本著謹慎的原則處理,不會行使自由心證的權利,以免導致出現錯誤認定。
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處理?
在理論上很簡單。法律規定也很明確。
公安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
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審理中的案件,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有罪判決,無罪放人。
這在今天,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
可是,要是在幾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簡單了。過去,經常有超期羈押的案件。為什么會超期羈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殺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證據上又有缺陷,既沒有充足的證據能認定,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否定。判又下不了決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誰都不敢承擔放縱犯罪的責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輿論的壓力,這時就會出現疑罪從輕處理的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來再審后無罪判決的案件,就會發現有一些案件當年就是以疑罪從輕的辦法來處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張玉環案等等。
記得上世紀八十年代,蘇北某地有個馬某某故意殺人案,社會影響非常大。公安機關偵查認定,馬某某見財起意,殺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來,檢察院起訴到市中級法院,審理時被告人翻供,更大的問題是作案工具缺失。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法院又不好下達無罪判決,檢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訴,公安局也不愿撤銷案件。幾次三番退查,幾次延期審理,公檢法三機關都很頭疼。最后實在沒辦法了。只好由公安機關改為取保候審。
后來,還是馬某某自己幫助政法機關解脫了困境。馬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有一天又盜竊作案,數額達到數萬元,當年這可是筆巨款。當時的刑事政策,盜竊數額巨大的可以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盜竊案破獲后,證據確實充分,馬某某也供認不諱。有關的司法人員這才松了口氣。殺人案定不死,重大盜竊案是一點問題也沒有的。最終,法院以馬某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馬某某終于把自己送進了監獄。如果當年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某某死刑緩期執行,說不定今天馬某某今天也會被因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
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中國的司法制度在不斷進步,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更重要的是民眾的法治意識、司法人員的法治觀念也有了長足的進步。我不是在這里說套話空話。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我們這些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走過來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員無不感到這是一種非常巨大的變化。盡管司法隊伍中還有不少問題,在立法、執法、守法諸環節尚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我內心始終堅信:中國法治的現代化任重而道遠,但是中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在不遠的將來肯定是會實現的。
謝邀!
這是個很專業的問題。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瑕疵證據不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不是非法證據。
法律上所講的瑕疵證據,是指因收集證據的手段或證據表現形式有缺陷,導致證據的證明能力待定或者證明力下降,使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的證據。
試舉例說明一下:
1、收集證據的手段,比如:應該是由兩個調查人去取證,卻去了一個調查人;
2、證據的表現形式,比如:單位出具的證據,有單位公章,卻沒有具體出具證據人的簽字。
你說的證據有瑕疵是哪種情況?
證據有瑕疵不同等于證據虛假。
證據因證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被單獨作為定案的證據。
瑕疵證據適用補強證據規則,由提供瑕疵證據一方當事人承擔補充舉證責任。
調查人去少了一個,可以進行核實加以補正;沒有具體出具證據的人的簽字有出具證據的人再出具證據進行說明,證據進行補正后可以使用。
法官是否認可?
在庭審質證后發現證據瑕疵的,應該在法庭上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時候提出質疑。
但如果是庭審后經核實才發現被告提交的證據有瑕疵,那么就需要馬上向法庭提交對證據存在瑕疵的質證意見,并提交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以前,剛好與一個法官閑談過這個問題。
該法官明確表示,其比較反感兩類律師:
第一類律師,就是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動輒持異議,不認可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卻又說不出理由來。
這類律師甚至動輒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斷章取義,將一些非常輕微瑕疵問題放大,要求將這些證據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該法官認為這類律師,要么是學藝不精,應該回爐;要么就是一個耍滑頭的杠精。
第二類律師,就是沒有什么理由,就申請回避。
他曾經辦過一個傳播邪教的案件,辯護律師以他是共產黨員為由,申請他回避,他就很惱火。
該法官認為這類律師是閑著沒事,找碴來的。
雖然庭審時,法官一臉嚴肅,一絲不茍,其實他也是一個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
一個法官一年至少審理一百個案件,他也想一個案件只開一次庭,趕快進入下一個案件。
快到中午時候,他也想趕快結束庭審去吃午飯。
開完庭回家吃晚飯的路上,說不定他還在惦記著送他那個七歲大的兒子去那個學校讀書好。
一個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內心也會鄙視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師,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會表現出來而已,因為這樣會授人以柄,讓對方覺得他不夠中立,甚至申請他回避,給他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但是,法官很可能會在案件的結果上,體現出他對律師的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