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囑在什么情況下有效_在什么情況下立遺囑有效?
特邀律師
只要死者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且是出于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該遺囑有效。
立遺囑人身份情況
立遺囑原因
立遺囑人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意見,對于房屋等不動產,應寫明坐落地址
立遺囑人
基本格式如上,注意要親筆書寫,不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他人的部分,如有條件的話,做個公證。
有很老人想立遺囑,把遺產分清楚,避免離世后兒女因為遺產而發生糾紛。甚至有很多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遺囑,死后卻被確認無效,遺產歸屬問題依然令子女鬧得不可開交。怎樣避免這樣的問題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4、被篡改的遺囑;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立遺囑不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財產,另一方面遺囑中有明確的財產數量,可以避免存款或股票等財產因為繼承人的不知道而流失。那么,公民應怎樣立遺囑呢?遺囑怎么寫?一、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3、訂立遺囑的原因;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以上是對遺囑的制作及效力問題所做的簡單的歸納闡述,希望讀者能從中獲取關于遺囑方面的基本常識,在遇到類似問題時,也能作出簡單的處理和判斷。該文章來源互聯網整理,僅供學習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也可參考好律師網相關知識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