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_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特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至于返還彩禮的數額,在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返還彩禮的情況下,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具體數額以及解除婚約后對雙方今后談婚論嫁帶來的影響等因素后,由人民法院酌情認定。
退什么彩禮錢 那個彩禮錢是拿來買家具這些擺起來的罷男方家的又不是女方家 還退真要算你睡別人怎么算呢
民政部表示需要全面的推進我國的婚俗改革政策,提倡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家事也要有規矩,隨著現代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些婚俗的陋習以及天價的彩禮等等問題也是愈演愈烈。針對上述問題,中央決定對這些不良的社會風氣進行一個比較統一的整治。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從法律上來看,“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案例簡述
小Q上海人,青年才俊。但由于一直忙于事業直到35歲還沒有娶妻生子。一個偶然的機會與來自四川的小Y相識,小Y是一名舞蹈老師,相貌、身材都很出眾,兩人算是郎才女貌。一個月后,二人便確立了戀愛關系。好景不長,小Y性格外向異性朋友很多,經常會一起結伴游玩。時間一長小Q便開始懷疑起自己的女朋友,總會時不時的偷看小Y的手機信息,或者偷偷翻查小Y的手袋。兩人為此也多次鬧過分手,但最終都重歸于好。
慢慢大家也開始談婚論家,2013年8月兩人終于登記結婚。但登記次日,小Y便跟著其公司的老板去香港出差兩天,回來后聲稱新裝修的家中有味道,于是搬離。小Y還堅持擺酒后才能進行夫妻生活。隨后,雙方在上海某五星級酒店大擺筵席,宴請賓客26桌,總花費50余萬元。
2013年9月,小Q接小Y回家。隨后小Y坦白,結婚前一天朋友們為她組織了單身派對,當晚在酒吧玩的很瘋,因為醉酒與他人發生“一夜情”,沒想到竟意外懷孕。其后,小Q向小Y提出了離婚,并要求女方退還所有的彩禮。小Y覺得自己跟小Q已經結婚了彩禮便無需返還。隨后小Q將小Y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返還彩禮。
最終法院判定,兩人雖已經建立婚姻關系,但時間較短且未共同生活,因此同意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小Y返回全部彩禮。
■ 律師說法
一、那么彩禮糾紛案件中彩禮的歸屬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果沒有上訴三種情形,彩禮不予返還,離婚時是否能夠以夫妻共同財產主張分割該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彩禮作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被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另外,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 徐桐律師提醒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因為特殊原因,給付彩禮的一方不宜要求對方出具收條,造成彩禮給付的證據難以固定。建議給付彩禮時盡量由他人參與并選擇多人在場,同時對彩禮的具體組成進行明確,爭取有證人可以作證,以防發生糾紛,以備不時之需。
婚姻如果能夠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固然是件人生美事。然而,現在的社會,結婚的成本越來越高,婚姻卻越來越不穩定。以前東西壞了想修,現在東西壞了直接換,思維方式轉變等原因導致離婚率越來越高。那么關于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呢?題主可以參考以下相關法律法規:
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
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本文圖片來源網絡!
您這句話,沒有寫實這種返還彩禮的情況。
比如定親了,您想退婚,那么在法律架構上,我記得是基于40-50%之間退還,可以申請上述咨詢權威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