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什么意思_債務重組是什么意思呢?
特邀律師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 )以資產清償債務;(二)債務轉為資本;(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利息等;(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② 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②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③ 務人改組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④ 務人借新債償舊債的(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所謂債務重組就是對負債人的二次收割。他們打著幫助負債人的旗號,利用負債人迫切想停催收騷擾,迫切想分期的旗號,收取負債人10-20左右的服務費。
他們說可以幫你和銀行談判,其實他們能做的你也能做。
無非就是給銀行上級監管單位不停打電話投訴,或者郵寄投訴。迫使銀行主動找你談判。
其實經歷過他們服務的人就知道。銀行工作人員最后找你談分期時候根本不知道這些所謂的債務重組人。
他們都以為是你債務人本身在投訴銀行不同意分期。
所以,不要相信這些重組,他們能做的你也能做。
有這10%服務費,留著吃點好的,留著跟銀行做籌碼不好嗎?
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等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差額)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等
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
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按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2)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3)非現金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等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債務人會計處理如下圖所示:
注意:債務人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區分債務重組利得和資產轉讓損益。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資產(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取得資產相關稅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營業外支出(借方差額)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等
銀行存款(支付相關稅費)
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注意:債權人進行會計處理時,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若取得的存貨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則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反映,將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沖銷,出現借方差額作為營業外支出,貸方差額沖減資產減值損失。
(三)債務轉為資本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貸:股本(或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說明:“股本(或實收資本)”和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之和反映的是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公允價值)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等
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等
貸:應付賬款——債務重組(公允價值)
預計負債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上述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后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債務重組(公允價值)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
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時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五)混合重組
債務重組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方式的規定處理。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再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方式的規定處理。
答:債務重組 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所謂國家債務重組,泛指債務國與其債權人之間就該國現存債務支付所作的重新安排。這一概念來源于各國國內法上的公司重整。在各國國內法上,公司重整是對有生存價值的公司進行重新整治,以保全公司資產價值,使債權人利益最大化。類似地,國家債務重組的目的就是要使無力償還債務的國家暫時解除或減少償債負擔,為其經濟復興和發展贏得時間,最終恢復支付能力,重新回到資本市場,從而確保該國乃至整個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當一國債務達到不可持續的程度時,進行債務重組,對于債務國?私人債權人?主要債權國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等官方金融機構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對債務國來說,通過債務重組,可以緩解資金壓力,甚至獲得債務的減免,從而有助于迅速恢復支付能力,恢復經濟發展以及恢復國際資本市場準入。其次,對公私債權人來說,參與債務重組,承擔債務減免責任,實際上也是承擔自己的投資風險,從而有助于減少道德風險,增強市場約束,而且重組后債務的償還更有保障,對債權人最有利。再次,對于國際官方金融機構來說,債務國與債權人自主談判減免債務,可以減少對國際救助資金的需要,并使國際救助資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從理論上講,國家債務重組符合債務國和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但在實踐中,國家債務重組往往很復雜,涉及許多難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集體行動問題
集體行動問題主要是指實現多數債權人統一協調行動的困難。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債券融資逐漸取代銀行貸款成為新興市場國家的主要融資形式。這在擴大這些國家的資金來源的同時,也給債務重組帶來了新的問題。這是因為,債券投資者通常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其數量眾多,且相對分散,有一些債券還是無記名的,因此很難確認債權人的身份。而且,債券持有人往往沒有一個代表機構,很難進行統一協調。特別是,有些債券持有人從二級市場上低價購買國家債券,其主要目的在于短期獲利,當他們認為債務重組不利于實現其利益最大化時,就可能不愿意參加債務重組,從而導致集體行動的困難。
(二)少數不合作者問題
少數債權人不合作是國家債務重組中的一大障礙。在債務國存在眾多不同債權人的情況下,由于不同債權人的利益各不相同,總會有少數債權人不愿參加重組,而想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更有利的清償。這些債權人通常被稱為“不合作者”(Holdouts)或“搭便車者”(Free-riders)。有些不合作者甚至還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償還債務①。在目前的國家債務重組框架中,并不存在一種有效的制度可以約束不合作者的行為,債務國也不可能強迫這些人合作。而正是這些不合作者的存在,會使其他債權人感到不公平②,從而影響其他債權人參加重組的決策。反過來,債務國出于對大多數債權人是否會支持重組的疑慮,又可能會推遲發起重組程序,從而導致債務問題更加惡化,造成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成本。
(三)債權人間的待遇問題
在各國國內公司破產重整制度中,一般都有明確的債務清償順序的規定,這些規定使債權人確切地知道自己在債務清償中所處的地位,而且通常這種地位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因而不必擔心債務人會優先償還其他債權人。但是,對于國家來說,沒有一種統一的強制性的清償順序規則,也不可能有哪個法院或哪種法律可以強制它遵守這樣的規則。雖然在國家債務重組實踐中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做法,如對同類債券的持有人以同等對待?多邊債權人優先受償等,但是,在國內債權人和外國債權人之間?私人債權人與官方債權人之間仍可能存在不同的待遇。由于沒有一種統一的清償順序規則,債權人出于對公平的擔憂,在重組談判開始時先要就對不同債權人集團的相對待遇進行談判,然后才會同意重新協商重組條款。這顯然會拖延重組談判的進程,阻礙重組協議盡快達成。
(四)提供新融資問題
一般來說,債權人并不希望債務國在拖欠債務后還可以獲得新融資,這除了擔心新融資會增加債權的整體價值外,還因為對債務國實施資本市場禁入,本身就是對其違約的一種重大制裁。然而,如果債務國完全不能獲得任何新融資,則其振興經濟和恢復償還能力的希望就會更小,對債權人也會更加不利;如果債務國能夠獲得新融資,至少可以讓它先償還那些立即就要到期的債務,可能給它一個喘息的機會,以想辦法恢復支付能力,使現有債權人的債權價值獲得更大的回報。目前,向債務國提供新融資的問題卻成為國家債務重組的又一大障礙。雖然債務國獲得新融資以維持運轉對所有債權人都有利,但單個債權人都寧愿債務國獲得的新融資用來償還自己的債務,而不是增加債權的整體價值;盡管新融資只能是為了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而使用,但每個債權人都寧愿是他人而不是自己來提供這筆新資金。這不僅僅是由于對債務人支付能力喪失信心,還因為目前國家債務重組框架中沒有關于新融資具有相對優先權的明確規定③。
(五)重組程序的透明度問題
目前,國際上尚不存在解決國家債務爭端的正式機制,實踐中的國家貸款債務重組主要是通過巴黎俱樂部和倫敦俱樂部進行的。這兩個俱樂部都是債權人的非正式聯盟,都是通過自愿協商方式解決有關國家債務的爭議。巴黎俱樂部是主權國家間就官方雙邊貸款進行協商的一個論壇,倫敦俱樂部則是商業銀行貸款辛迪加與債務國之間進行協商的一個論壇。這兩種程序都依賴協商談判,并完全集中于貸款債務的重組,達成談判則“雙贏”,否則可能“雙輸”。雖然這種協商方式尚能解決有關問題④,但由于俱樂部的非正式性,且缺乏正式而明確的程序規則,談判時間往往比較長,談判結果也很不確定。此外,隨著債券融資方式日益流行,債務國很難通過集體對話的方式與眾多分散的債券持有人進行重組談判。目前,許多新興市場國家通過債券互換進行債券重組。這些國家往往不經與債券持有人事先磋商,便單方面提出“要么接受,要么走開”的債券互換的要約,讓債券持有人決定是否參與。債券持有人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往往很難做出明智的決策⑤。因此,缺乏一種確定?透明?合作的國家債務重組程序,是目前國家債務重組中的又一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