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罪哪個重_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哪個重?
特邀律師
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相比,故意傷害罪嚴重。故意傷害罪最高量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尋釁滋事罪最高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尋釁滋事罪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又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的規定,要看他釋放是否在五年內,如果是五年內會從重的。
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的刑罰更重一些,但是在具體判刑時是要根據具體犯罪情節、證據等進行確定的。
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如何區分:
1、主觀故意上
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并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并造成公共產所秩序嚴重混亂。
2、行為侵害的對象上
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
而故意傷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關系人,行為人傷害的對象往往具有特定性,雙方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
3、客觀行為方面
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是有預謀的傷害他人。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見到某人打某人。
4、二者侵害的客體上
你好,我是【芳姐閑談】,很高興為你解答。一般來說,尋釁滋事處罰要比故意傷害輕,如果是針對特定對象傷害,定故意傷害罪;針對不特定對象傷害,定尋釁滋事罪。適用兩罪的刑期不會差多少。給你法條,對比一下: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
尋釁滋事指在公共場所內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他人、橫向霸道、肆意挑釁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該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尋釁滋事罪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已滿十六周歲,而故意傷害他人如果構成重傷,則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年滿十四周歲。另外從兩種犯罪的行為特征上看,故意傷害罪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不法行為,并對特定人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而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犯罪分子往往是為了尋求精神上的刺激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從結果上來看,構成故意傷害罪是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為構成要件,而尋釁滋事罪并不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為構成要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故意傷害罪判的重。 兩罪的區別:
一、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出于流氓動機,或是尋歡作樂,或是耍威風、逞強好勝。行為人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來開心取樂,從而填補其內心空虛,這是一種是非顛倒、榮辱混淆的變態心理,以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為“英雄”,視遵紀守法為“無能”。 故意傷害的犯罪動機比較復雜,但其目的性較強,就是以傷害對方的身體健康為目的。
二、犯罪起因不同。尋釁滋事是“無事生非”,而故意傷害往往是“事出有因”。
三、犯罪對象不同。尋釁滋事一般不是損害特定的個體,而是出于尋求精神刺激的動機隨意選擇侵害對象;而故意傷害往往是刻意選擇侵害對象。
四、行為特征不同。尋釁滋事罪區別于故意傷害罪的行為特征主要是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隨心所欲,但具體到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就應該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