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缺席判決需要什么_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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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里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所以,如果被告一直拒不到庭,原則上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但是對于離婚案件,因為比較特殊,通常情況下都是建議夫妻雙方共同出庭的,因為這樣有助于法院審理案情,能夠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因為是否離婚,必須是由夫妻雙方進行明確的表示的。
所以,如果對方只是第一次沒有到庭,通常情況下法院不會輕易的就缺席判,而是會給對方一次機會或者組織另一次開庭,但是如果一方屢次不到庭,甚至想用此辦法來進行拖延,那么法院最終也是會缺席判決的,只不過不會一次就進行缺席判,這種案例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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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需要根據是否具有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缺席的情形進行區分對待。
第一,委托代理人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第二,沒有委托代理人情形
1、原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
謝邀請; 離婚需要什么手續?這個問題頭幾天回答過了,今天再簡單說幾句。是雙方同意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這是兩個不同離婚性質。
如果是雙方同意離婚,倆人一定要達成協議,包括孩子,家產,雙方老人等一系列的問題達成協議,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登記證到你的所在地民政去辦理離婚手續,民政給你辦完手續后發放離婚證書。
如果是一方離婚,對方不同意,你可以申請你的所在地民政單位,民政可了解你的情況,進行司法調解,調解無效,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可以到人民法院去審訴離婚。第一步先到信訪交上離婚訴訟狀,信訪可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可受理此案轉到民事訴訟庭,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根據你原告訴訟的內容,再進行調查核實,還要具備夫妻分居六個月,法院最終做出判決,雙方的婚姻已達到崩潰邊緣,再維持下去,對雙方誰都沒有好處,因此判決離婚。這是在十多年前基本上就這些程序。現在的法院,法律逐步完善,改革創新。
缺席判決的含義: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缺席的判決結果:
這個需要分情況來看。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被告不到場,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會直接判決,不予離婚。如果是的二次甚至是第三次第四次,一般的缺席判決并且符合法定離婚條件 法院會直接判決離婚。
擴展資料
法定離婚事由婚姻法列舉了五種具體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除上述情形外,根據1989年最高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列舉了 14種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