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夫妻雙方名字_房產證寫夫妻雙方名字,是進步呢還是退步呢?
特邀律師
肯定是進步,剛開始實行不動產權證時。原來獨此一家的房管局就分出人員設立掛牌了不動產權局。寫房產權利人夫妻雙方的名字,最起碼的保璋了婦女的合法權力!有了產權局時,我因為想更改房產證上的門牌號,先去社區打了申請書加蓋了紅色的公章,拿上房產證去請求更改,產權局說,得夫妻雙方都到場,憑雙方身份證還有結婚證,我因為老婆去外地了,便說她不在。辦事員說如果離異得拿法院判決書或民政發的協議書和離婚證,我便逗他玩隨口一說,她在美國,不動產說,在天邊也得喊她回來沒她簽字就了辦不了,這是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還真是這樣的,頭條上,有保姆偷拿權利人的房產證擅自賣拾他人的問題,也有男方不經女方同意變賣屬于夫妻倆的共有產權的房子的事。產權證上有了夫妻倆的名字真的是體現了社會進步!
法律并沒有規定買賣一定要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如果是全款購買的,房產證可以寫雙方的名字,如果貸款購買的,一般只能寫貸款方的名字,但并不影響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一、新婚姻法中規定婚后買房只寫一個人名字屬于共同財產的情況:
1、財產一起買的房子(按揭買房)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錢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據雙方家長各自出了好多錢,按份額比例共有,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二、新婚姻法中規定婚后買房只寫一個人名字不屬于共同財產的情況:
1、婚后爸媽出錢給自己子女買的房子(一次性付款),產權寫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視為父母送給子女的,這種算是個人財產。
2、婚后由一方出錢買的房子(一次性付款)且產權證上只寫了自己的名字的,算是個人財產。
婚后買房注意事項
1、簽約最好夫妻雙方都到場。
2個人作為買方申請貸款人的時候,銀行要對夫妻都進行還款能力進行評估,所以2人都要到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最好也都到場,因為夫妻共同買房,到底是平均共有,還是按比例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在房產證上也需要寫清楚,需要雙方在場簽字。
2、證件必須準備齊全。
夫妻共有買房申請貸款的時候,需要提供2人的收入證明,如果二人不是本地戶口,還需要提供雙方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保證明。如果其中一人收入很高,通過審批完全不成問題,另一方的收入證明就不需要了,因為你們完全還得起貸款的。
3、主貸、次貸要弄清楚。
一般情況下,在銀行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以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的期限。
4、房子財產,夫妻2人分別占比好多,需要提前協商好。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占份額是好多,需要提前協商好(簽訂一個約定協議)在共同買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算是夫妻共有。協議要公證才產生法律效力。
有區別的。從法院部門和不動產管理局兩個國家機構,對題目所述方這種情況,分別有不同的做法以及認定。
法律規定,房產作為家庭財產,無論登記在夫妻那方的名下,都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因此夫妻在財產糾紛分割上,經對房產評估確定價值之后,法院會判決各得50%,要房的一方將錢補給另一方。
可見,法院不須理會房產證上只寫一方姓名和夫妻倆人姓名的問題,都屬于倆人擁有的共同財產。
不動產管理部門認可的是房產證上的信息內容。證上清楚寫明,權屬人,共有人是誰,房子就是誰,房產局不理你夫妻什么情況,也不接受夫妻為房子糾份的任何事。因此作為房主一方,無須經另一方同意,可憑本人身份證,房產證原件辦理房產轉讓,贈與等一切手續。過戶之后,該賣買就合法了。另一方要追究,最多只能追回一部份房款,房子是追不回來的(除非存在共謀串通,做假賣買),因為房產的權屬轉讓之后,是另一個范疇的事了。
本題所述的內容,從道理上講是一樣,但在現實的生活當中有很多不一樣。如果倆夫婦不發生爭執,什么都沒問題,如有糾紛就有太多的問題。
愿世人少些紛爭,多些和睦。
現在結婚,大多數由男方出首付或者全款買房、買車,婚后還貸比較常見。如果男方家庭條件不是很好,那么婚后買房也是有可能的?;楹筚I房房產證怎么加名呢?寫一個人名字還是兩個人名字?夫妻共同財產又是怎么界定呢?
房產證寫幾個人名字?
寫一個人名字:如果房產證只寫一個人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完全就屬于產權人自己,其中還要分很多種情形,最重要的看房產的出資人。所以買房后要留好付款票據。
寫兩個人名字:如果房產證寫了兩個人名字,那么夫妻雙方也是本著公平、平等的心態過日子的。其實這樣好處多多,比如銀行批貸額度高、審批快,銀行更愿意把錢借給你們。
下面哪些情形算夫妻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寫兩個人名字的話,是對夫妻雙方權利的明確。涉及貸款,抵押與買賣需要兩人同時在場辦理。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發生離婚的情形,其中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需要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3、如果房產證上寫一個人的名字的話,那也是夫妻雙方共有的。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什么意思呢?假如房產證上寫的男方姓名,丈夫想要賣掉這套房子,買家去房產交易中心查產調單,在產調單上發現這套房子屬于男方個人所有,基于此交易達成,過了戶。
這時妻子發現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了本該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去法院起訴,要求房產買賣無效,法院是很難支持的,因為買房者不存在過錯(這個第三方是否善意其實很難界定)。
補充:如果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出售了房產,就只能在離婚時向法院告知此房屋的損失,請求對方經濟補償(前提丈夫沒有把錢花掉或者轉移掉)。
下面哪些情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是由一房父母出資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名下,可以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房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房的個人財產!
總之,如果兩人婚后共同還貸,還是寫兩人名字較好,才是對雙方權益的最大保護,這樣也做到了公平。隨著目前二孩政策的放開,許多的家庭在未來考慮購入第二套房。夫妻雙方有比較深厚的感情基礎,愿意攜手共度一生,那么寫一個人的名字在將來能更方便的購入第二套房也是未嘗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