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決定書復議提出時間_回避復議決定書由哪一級法院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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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法院做出復議決定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可以在案件正式開庭審理,法官宣布開庭,并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需要法官回避時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當庭提出回避申申請。如果是案件審理開始后才知道需要回避的事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當事人或代理人當庭提出回避申請的,法庭應休庭,中止審理案件;審理法官應將回避申請提交給法院決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有審判長決定。對于回避申請,法院應該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審判工作。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回避決定時間、決定形式和當事人復議權利】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規定:(1)被駁回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復議后,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2)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3)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和最高檢察院《規定》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有權在收到決定書后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對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的回避決定進行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門人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