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的構成_什么是國家工作人員?
特邀律師
您好,隱瞞境外存款罪;貪污罪、受賄罪的主體是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瀆職類犯罪,原則上是國家工作人員構成主體,但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可構成,所以瀆職罪不是只能有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刑法》第398條第2款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主體是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也符合。除此之外,應注意叛逃罪也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刑法中國家工作人員有四種組成,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權力機關(人大)、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事業,人民團體等;3、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4、其他,像陪審員、履行行政職責的居委會村委會人員等等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根據法律規定及刑法共同犯罪理論,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近親屬(主要是配偶及子女)共同受賄,是共同受賄犯罪中最常見的表現形式。二者之間有特殊的關系,是建立在共同的財產關系上的共同利益關系。那么,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構成受賄罪共犯有哪些情形呢?
1、近親屬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由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其收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教唆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的;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創造各種條件的,構成共犯。
2、請托人找到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通過其請該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該國家工作人員承諾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或為其謀取了利益,近親屬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國家工作人員的,構成共犯。
3、近親屬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財物,而共同享受的,不構成共犯。此種行為屬于知情不舉,依法不構成犯罪。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是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依照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四種類型:;(一)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四)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兩類:一類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類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家工作人員,可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
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包括三部分人員:
第一,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私車公養,本質是將國家財政用于個人,是變相的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如果數額達到一定標準,構成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