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_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怎么認定?
特邀律師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你的情形,婚后一方父母買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所以不需要任何證明,法律上認可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
首先要確認父母買的房,贈與你們的行為有未完成。從題目上看,只能說父母全資買了房,是給你們的,但是尚未登記于你們名下,而是登記在父母的名下,那么應該說父母的贈與行為尚未完成。因為沒有登記于你們名下,而不動產產權轉移以登記為準,贈與行為又是單方無償給于受贈人的,所以贈與人在財產轉移之前不需征得受贈人同意可以撤銷贈與。結合本題,如果父母堅持將房屋贈與你們,那么首先得將在他們名下的房屋轉戶登記于你們名下,那么離婚時,該房屋作為你們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因你們離婚,父母撤銷原來贈與的意念,即不再將房屋轉戶于你們名下,那該房屋不是你們的共有財產,你們無權分割。
根據題目的描述,如果婚后父母出資付首付,且登記在雙方名下,該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原則上是一人一半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