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_窩藏罪為什么是繼續(xù)犯?
特邀律師
繼續(xù)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為造成的不法狀態(tài)存在,則犯罪行為仍在繼續(xù)。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很顯然,窩藏行為一旦實施,那么該不法行為即呈持續(xù)進行狀態(tài)。
窩藏罪最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只要構成窩藏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輕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如有自首、立功等表現(xiàn)的。二、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三、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fā)現(xiàn)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xù)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如果一直不知道是犯罪的人而幫助,是不構成窩藏罪的。擴展資料:窩藏罪構成要件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jù)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jù),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于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窩藏罪屬于行為犯,只有實施了整個窩藏行為后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想要窩藏犯罪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或沒有開始實施,就不能構成犯罪、
窩藏罪與包庇罪在刑法中屬于同一種罪名,是選擇性罪名。涉嫌窩藏、包庇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