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職規定是幾天_勞動法規定辭職必須要提前幾天?
特邀律師
辭職不需要單位同意。也不是必須填寫公司的辭職書,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辭職的方式都是一樣的。
一、正常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的規定,你提前30天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
二、快辭。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例如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等),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鑒的不是勞動合同那又是什么合同呢?你沒有說清楚,很難解答。既然不是勞動合同,不必按流程走,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結算清工資即可。
沒有強制規定必須做多久,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對雇傭時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對約定的合法性有懷疑的可以選擇勞動仲裁或者到法院提起訴訟來維權。
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按照仲裁時效是一年,員工離職已超過一年,勞動仲裁應當不予受理。員工在離職時是否就待遇等相關問題,有書面材料備案存檔?
一般情況下員工提出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除非在勞動合同里因特殊原因另有約定的除外.從員工遞交書面辭職申請滿30天后無論單位是否同意都可離職,否則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