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解決土地糾紛找哪里解決_農村土地糾紛該找誰解決?
特邀律師
農村關于土地的矛盾糾紛問題占比非常大,那么如果出現了這里問題該找誰處理呢?
對于農村亂圍亂占土地的現象一般需要通過以下幾個程序來處理,首先是將問題反映給所在地的村委會,讓村委會出面協調處理解決。其次,如果村委會協調處理解決不了的,可以有鄉鎮一級的國土所進行調查處理,核查所圍、占土地的權屬,下發相關整改通知書。再次,如果鄉鎮一級的國土所解決不了的,那么就需要上報縣級自然資源局的土地執法大隊來處理此事了,這個時候就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了,涉及面積較大的還有可能面臨刑罰。
總之,農村土地確實存在很多亂象,對于這些現象,廣大群眾應該多監督,多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保護土地資源不被“村霸”等惡勢力侵占,特別是集體的土地,那是大家共同的利益,需要大家共同維護。
- 這就要看是啥問題了,農民的困難有很多種,但是說如果要找部門解決的話,首先要找村委會,因為村委會就是為民服務的最直接的村民自治服務組織,不管是什么困難,比如,安全飲水,住房安全,醫療救助和報銷,養老保險,等等,還有就是民事糾紛,鄰里之間的矛盾等,都要先找村委會。
村委會知道了解詳情后,會根據實際困難,拿出自己可以解決的辦法,通過政策標準和法律知識,幫助農民解決困難。
但是,如果解決不下去,那就要去鄉政府,根據鄉政府的建議和指導再去相關部門咨詢解決。
根據我工作的經驗,在農村,農民常見的困難就是不懂政策法律法規,假如自己能夠享受的政策他們卻不知道去享受,好一點的村干部會告訴他們,不好的村干部假裝不知道。比如,農民家庭有患病人口了,導致收入入不敷出,生活困難,懂政策的就會去村委會申請臨時救助或者申請其他可以享受的政策,如果不知道,就只能暫時困難的過著。所以農民不管有什么困難,都要首先去找村委會,向村干部說明困難原因和解決的辦法。
農民遇到土地糾紛,該如何維權?
在農村,農民土地糾紛是經常發生的事,也是個很簡單的事情,并不存在維權的問題。多數都是一些你擠我,我擠你的問題,沒有敢明目張膽霸占土地的事,這就不存在什么維權問題,大不了就是個土地糾紛。
農村土地糾紛,多數都是因為地挨著地岀現的矛盾,這家多了那家少了,不是你擠占了我的,就是我擠占了你的,多數都是些雞毛蒜皮的事兒。一般到村委會都可以得到解決,每個村都有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只要按照土地臺帳,到實地通過丈量,誰多誰少一清二楚。
如果調解不成,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對土地糾紛有專門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實在農村,除了惡意霸占土地的以外,農民相互之間的事情,用不了大動干戈,只要雙方都謙讓一點,不會有什么糾紛,即使有了矛盾,雙方和和氣氣,都是可以解決問題的,因為雞毛蒜皮的事傷了雙方和氣,細想想是劃不來的。大家在一個村居住,低頭不見抬頭見,有個大事小情還要相互幫助,盡量不要走司法這條道。農村的很多惡性刑事案件,都是從雞毛蒜皮上引起的,冤家宜解不宜結,奉勸朋友們,不要因為一點點糾紛,就用“維權”去對待。
當然,當農民自己承包的土地受到嚴重侵害時,就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被霸占,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1、與直接侵權人協商處理,要求停止侵權行為;2、找當地村委會,派出所進行調解處理;3、收集侵權的證據,然后去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
農村土地被霸占的解決方法:一、雙方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自愿:即雙方愿意進行商談,并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于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后,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二、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當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自愿達成的協議,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和雙方當事人蓋章。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雙方當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愿調解或不服調解,或在調解成立后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規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處理。三、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范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復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后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行政處理是仲裁的一種形式,可參照《仲裁法》相關規定進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時,要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應先認真審閱爭議雙方提交的申請書、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要調查事實、核實證據、查閱有關歷史資料和原始憑證,并可請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或現場勘察。在爭議的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后,依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后,要制作《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決定書要寫明下列各項: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申請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3、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4、處理結果;5、不服處理的補救措施等。四、訴訟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1、土地糾紛的民事訴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如未發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沒有引起生命財產等嚴重損害后果的訴訟屬民事訴訟。土地糾紛的行政訴訟。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如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不服處理一方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刑事訴訟。《刑法》設立了四條土地犯罪條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都有關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爭議雙方的一方當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組織認為土地違法者已構成了犯罪,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具體情節和各種證據,通過偵查,進行仔細分析,認真研究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情節已經查明,證據確鑿充分,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每個村都有村長,然后有小隊長,一般找隊長解決,他比較了解情況,記得帶土地產權證。
農村的土地糾紛一般為田間地頭的,還有就是宅基地。不管是哪種糾紛,根據我的經驗,一定要找村里或者隊里比較有威望的人出面,千萬不要單獨想著能解決,如果鄰里是講理的人,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農田糾紛解決
一般都是緊鄰的地塊才會有發生這樣的情況,但很多地分下來后,在地頭埋個標記,雙方讓出多少面積用來做田埂,這個在分地的時候,是已經明確,且當事雙方都是認可的。
可能發生的糾紛,我見過的是,削田埂。比如一條梗,大約是25公分寬,便于田間管理用的。不管是水田還是旱田,都會有這樣的一條梗。當初各家讓出10多公分,他削下去的是自己的10多公分,只留你這邊的10多公分。
遇到這樣的情況,你有理。第一,你可以限制鄰里,不允許走這條梗,但這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極易發生矛盾,這種鄰居心眼太小。
一般農忙都在一起干活,所以這種削田埂也是這個時候干的,當你發現的時候要及時制止。一般說一下對方理虧也就停止了;如果對方趁你不在,當你發現已經做完了,你可以找到本隊比較有威望的人,出來說句公道話,一般田埂正中都有標記,拉一條線,一看就知道是誰的問題,如果這個還解決不了,就直接找村里解決。找村里解決是最后一步。
宅基地糾紛解決
宅基地糾紛要復雜一些,老的宅基地很多標記都找不到了,從哪開始,到哪結束,這個邊界有時候時間太長就說不清楚,我家是農村的,老宅的地契啥的,反正我沒有見過。
但是,農村的宅基地通常有一個特點,房前屋后,左鄰右舍都是親戚,有時候還是親兄弟。但往往因為蓋房的時候打的頭破血流,兩家老死不相往來的我也見過。
遇到宅基地糾紛,方案原則還是遵循農田糾紛的原則。一般村里留的都有底。如果發生沖突的話,建議還是報警,但最終解決肯定還是村里。
最后
不管是田地的糾紛還是宅基地的糾紛,肯定有一個誘因。作為一個農村人,這種情況打小到現在見的太多了,基本都是兩敗俱傷,占了便宜的最后還得恢復原樣,占理的即使解決了,也生了一肚子氣。遇到這樣的鄰居只能認倒霉,總之,這種鄰里現狀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做好自己就行了。
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
1、土地發生糾紛,可以先找村委會調解。如果調解未成功,再找鄉鎮所調解,最后還是不行可以找法院合法解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農村鄰里土地糾風問題還是普面存在的,鄰里土地糾風問題還是要奔著互相自覺、互涼互讓的精神來解決,如果不行,那就由村委會來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