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雇傭關系的材料有哪些_勞動合同糾紛證據有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法律的規定你提供
1:用人單位主體資格,你的身份證明。
2: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
3:工作證
4:工資發放證明,同事證言。
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來確認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
首先,是具體的規定:【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其次,具體來說,可以有: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這個需要看勞動合同糾紛 ,具體是哪些糾紛,勞動者或者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什么,證據是根據訴訟請求來決定的, 提供證據的目的就是為了使自己的主張除了有法律依據之外 ,還有證據的支持 ,所以每一個勞動糾紛的案件所需要提供的證據 也是不盡相同的,應當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你給這個人“開車”這件事情是這個人或這個人所在的單位業務的話是可以確立勞動關系的。
還要看“該人”有沒有給你發放“工作證”或“上崗證”之類的東西,或者你曾填寫過的該單位的“報名表”或“登記表”等書面材料。推薦趕緊催該人或該單位給補訂勞動合同,或是可以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