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立案嗎_支付寶和微信轉賬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特邀律師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然而,現實中卻總有一些人借了他人的錢之后一直不歸還。在這樣的情況下,借出去錢的人就會很苦惱,不知道該怎樣做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報警吧,好像不合適,警方一般不受理這種民間經濟糾紛。
那么最合適的辦法就是,手拿證據,直接法院見。
同學借了我二萬元,支付寶轉賬的,有轉帳記錄,現在他不還,那么只能去法院起訴了,這是最簡便的辦法。畢竟,2萬元說少不少,說多不多。但不管多少,都是自己的錢借給人家。
從人情世故來說,借錢給他就是一份情意,幫他忙。現在不但不領情,連錢都不想還了,說明已經可以“割袍斷義”了。
因為他也知道借錢了,你也知道借錢了。而且還是支付寶轉賬等,但他就是不還了,說明他有賴賬的心理。對這樣的同學,就沒必要客氣。送上法庭是最好去處。
如果法院判決之后還不還,那就繼續法院見了。
最后,也跟大家分享一下借錢觀點,那就是救急不救窮,借急別借窮。因為確實有需要,急于用錢,比如看醫生什么的,借給親朋好友是應該的,但一定也要借條、還款日期注明一下。如果是單純的沒錢要借錢過日子,就盡量不要借力。
現在很多人,借錢的時候是孫子,借到錢以后就變爺爺了。這種人不少。看看老賴名單就知道了,據說已經有千萬級別的老賴。這之間有一些是“誤傷”,但卻是有相當一部分人,基本道德都不講了。
借錢有風險,出借需謹慎。
這是立案遇到的一個問題。
《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的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
怎么樣才算是有明確的被告?這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對于起訴狀有要求列明的被告信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從規定來看,有姓名和住所信息,應當是有算是有明確被告。當然,如果因為原告提供地址錯誤或出現無法送達情況,那我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補齊被告身份信息。如果無法補齊信息,那法院可以認為被告信息不明確處理。
但現實中,法院也是為了省事。所以在立案中便要求明確的被告有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法院的要求,有時候確實難以改變。即便你跟立案人員理論,他們也未必會聽進去。所以多數人最后還是會按要求提供相應的信息。現實中確實遇到親戚朋友之間借款只是寫個借條,甚至借條都不寫。一到立案,要求提供身份信息,根本就無法提供。但從交易活動來說,作為交易方確實應當提供交易方信息。以后借款時,建議在借條上寫清楚借款人信息。這樣就能避免這個問題。不過現在調取戶籍信息也相對簡單,實在不行可以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報警沒有用,這屬于民事糾紛,直接去法院起訴就好了。要是以前的話,這種借款還很難追回,但現在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起訴勝率還是很大的。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電子數據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其中就包括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那這種債務糾紛,很明顯就是民事糾紛,去找派所出、報警都是解決不了的,最好的辦法就是把對方起訴到法院。
但起訴之前,也要確認幾件事,以大邱為例:
但在起訴之前,你要先弄到對方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 拿到這些資料后,隨便找個律師,然后代寫一份起訴書,直接交到法院就可以了。只要你能提供當時借款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支付寶轉賬的信息,那么這個案子就是穩贏的。
當法院判決完畢后,如果他還不歸還的話,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他名下有財產比如房子、車子、工資卡等,這都是可以讓法院執行的。不過這是法院正常的審理程序,一般像這種幾千塊錢的糾紛案件,法院在開庭之前會聯系你們兩人到法院去調解,要求被告把錢給你,這樣就不用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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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的訴求就是要錢,且被告也有意愿還錢,那就可以在法院調解員的見證下,協商如何還款的問題,如果對方還是不還,那就繼續起訴就好了,反正有微信聊天記錄、有支付寶轉賬記錄,這錢是可以要回來的。
可以作為證據,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對證據的規定,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都屬于電子數據,因此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你生意伙伴向你借15萬,可能沒給你打借條,所以你得證明這錢不是你還他以前的欠款。這些都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