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以把刑事案件打回_刑事案件檢察院打回幾次?
特邀律師
法院將刑事案件退回檢察院未必是好事,絕大部分情況是在補充、落實新的證據(jù),只有極少數(shù)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認為案件無法定罪,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情況一:退回檢察院只是在補充、落實有罪證據(jù)。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法院在審查案件后認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由此可見,法院對于檢察院公訴的案件,認為證據(jù)不足的,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情況二: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如果法院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認為是定不了罪的,一般不會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會通過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方式,更“平和”的處理。
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主要有兩種情況:1.法院如果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檢察院可能會抗訴,抗訴之后上級法院就有改判的風險,這是法院的考慮;2.檢察院為了防止錯案追究責任,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的情況下,提前與檢察院溝通,這是檢察院的考慮。
首先,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但是實務中,我們辦理的刑事案件卻極少有在2個月甚至是3個月內宣判的。其原因是為何?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幾個月可以作出判決,真的不好回答,辦案機關想要延期會有很多理由,還是說說一般情況吧:
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1+2+2=7個月
2.審查起訴期限: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6個半月。
3.一審期限: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訴訟、刑訴法156條規(guī)定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3個月;
期滿仍不能辦結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請;
除此之外,還有重新計算期限的情況:
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有,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依我之見:檢察機關依法可以撤回起訴。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律的立法精神,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則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經法庭開庭審理后,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仍然不清丶證據(jù)不足丶合理懷疑仍未排除的,可能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撤回起訴丶變更起訴罪名;而本案例提問者所提‘’公訴機關可以撤案嗎?‘’,實際上這里的公訴機關,指的是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公訴機關可撤案嗎‘’是指檢察院能否從法院‘’撤回起訴‘’的意思,而刑事訴訟規(guī)則規(guī)定一一對于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如果沒有新的證據(jù),檢察機關不得以同樣的訴求與證據(jù)重新提起公訴而只能由檢察機關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而終結刑事訴訟了結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是偵查部門,檢察機關是審查起訴部門,法院是審理判決部門。
一個刑事案件,當偵查終結后,須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經本院批準,可以延長半個月。
經審查,辦案檢察官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沒有達到起訴條件,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補偵完畢,公安機關再次移送,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限會重新計算。
檢察機關根據(jù)審查的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有權決定二次退回補偵。但補偵以二次為限。
如果二次補偵后,公安機關依然將案件移送,那么檢察機關經審查后,必須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依我之見:公安機關在‘’退查期間因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向公安機關發(fā)出‘’檢察建議。‘’
為什么‘’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發(fā)出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呢?下邊本人試從法律規(guī)定與檢察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如果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jù)不足`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證據(jù)標準的,依法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存疑,比如犯罪時是否精神狀態(tài)正常丶聽取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申請需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再比如職務犯罪中對于涉嫌犯罪中的犯罪數(shù)額認定與犯罪嫌疑人應得收入相互交織,必須通過‘’司法會計鑒定‘’才能分清哪些金額應當認定犯罪,哪些應數(shù)合法收益應予減除,再比如故意傷害罪案中移送案件對于傷情結論的傷情等級的‘’法醫(yī)學傷情鑒定‘’當事人雙方也意見分歧嚴重,再比如查處‘’毒品犯罪‘’案件中,對于所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未未作采樣定性鑒定,是否就是刑法所指的‘’毒品‘’必須鑒定而未鑒定的,……總之,審查起訴中如因證據(jù)核實中確有必要進行司法丶專業(yè)鑒定的,為保證案件的事實丶證據(jù)丶法律的正確實施處理,該鑒定的,必須鑒定。同時,《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案件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是依法在補查期間依法延期的,那就無可厚非。
二,再說檢察機關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尤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對公安的偵查活動丶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jiān)督,對違法的偵查丶審判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所在,而對于公安機關違法偵查行為的監(jiān)督糾正,檢察機關一般是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以商量的語氣發(fā)出‘’檢察建議‘’的方式來糾正公安機關的錯誤。就本案例而言,情況不明,如果是例舉中需要在補充偵查中進行司法鑒定呢?檢察機關是不能以監(jiān)督之名去干擾公安機關的正常偵查活動的。
綜上所析:本案例中檢察機關不能因‘’補查延期移送‘’就向公安機關發(fā)出糾錯的‘’檢察建議。‘’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對于已經開庭審理并判決了案件,法院無權將案件退回檢察院。就算了開庭了還沒有作出判決前,法院認為可能會判無罪時,有時會建議檢察院將案件退回,但是,退不退回仍然取決于檢察院。
檢察院認為起訴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是不會將案件撤回的,法院真判無罪的話,檢察院定會抗訴的。
如果檢察院認為法院的建議有道理,一般會通過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撤回,然后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建議撤案。
因此,提問中描述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就算是法院想退回檢察院,檢察院一般是不會撤回起訴的。
犯人刑滿釋放后,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說明該案已經啟動了再審程序,高院發(fā)回中院重審,中院仍可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基層院重審。(當然,對于可能判處“死緩無”等重大刑事案件,因為一審就是中院,中院就不能向下面發(fā)回了)。
這時,一審法院(中院或基層院)就要重新組成合議庭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此判決可上訴和抗訴。
考慮到提問中犯人刑滿釋放后啟動了再審程序,說明很有可能原判決存在很大問題,或有了新的證據(jù)等情況,如果最終被判無罪的話,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把案件打回派出所,一般不是法院,而是檢察院,因為刑事案件到了法院,說明是檢察院已經起訴,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如果是由檢察院把案件打回派出所,一般是不予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具體可以到當?shù)嘏沙鏊儐枴! 「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有幾種情況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guī)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jié)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guī)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jù)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guī)定,并且后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證據(jù)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jù)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范疇,是有法律依據(jù)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里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②主要證據(jù)的搜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jù)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采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搜集證據(jù)。
第 二、補充偵查最多多少次 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關于退回補充偵查,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在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候退回補充偵查、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一級在法庭對刑事案件作出審理之時的補充偵查。而對于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要求在1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并且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也是不得超過2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