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種類有哪些_監視居住的概念是什么?
特邀律師
1、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毀滅證據或者繼續犯罪,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強制方法。2、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監視居住 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由此可知,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指定的“居所”。我們認為,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為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
你如果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為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可由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本質上是替代逮捕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被監視居住期間,未經批準被監視居住人不得離開指定居所,不得會見他人和通信,并且需要交出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所以這時家人只有趕緊想辦法收集對被監視居住人有利的證據,花點錢請一個好律師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