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查微信流水_法院能查出微信流水嗎?
特邀律師
一般的微信轉賬記錄不容易得到法院的采信,主要原因是,手機號、微信號和借貸雙方的一一對應關系不好確認。例如張三付錢給李四,但是微信號可能是王五的,需要另外的證據證明。
其實要想讓法院采信微信轉賬記錄也不是沒有辦法。
第一種是當事人對微信轉賬記錄做公證。公證部門會核實雙方的身份情況和轉賬記錄的真實性,出具公證書,這樣的話這份證據就有較高的證明力。
第二種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令,由當事人或代理律師持法院調查令調查雙方的身份以及相關公司的原始轉賬記錄。
第三種是當事人申請法院依法調查。法院會依法發出調查令給相關的公司,有他們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特定身份證綁定賬號的相關記錄。
證據的采納與認定,需要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因為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點,影響了微信證據的證明效力。
1、主體認定難。
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QQ號碼或者其他方式登陸,且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昵稱,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
2、內容認定難。
微信中涉及的借條圖片非借條原件,而是將借條原件通過拍攝方式形成的復印件,一旦產生爭議,法院也無法通過筆跡鑒定等方式判別借條真偽,借條的真實性難以判定。
3、真實性認定難。
作為聊天方,可以對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進行刪減,從而改變聊天內容的真實性。
實踐中,也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被法院認定并采信。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公布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漳民終字第3621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并采信微信聊天記錄。
法院認為,網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該如何采用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明力時必須進行全新的考慮。既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與證明力方面予以差別對待,但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般來說,因為真實性不好認定,在實踐中認定與不被認定的案例均有。但從證據種類和舉證層面來說,將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不存在問題。但是鑒于其證據形成的特殊性,在適用和采信聊天記錄時,一般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還應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一般不會主動查詢微信聊天記錄。刑事案件都是偵查機關根據案件偵查需要查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民事案件是誰主張誰取證,只有當事人無法自行取證情況下,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然后依法查詢而且只查詢當事人與案件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比如,你借錢給人因為沒有讓對方寫借條被賴賬了,而你知道對方曾經跟人微信聊天時說過跟你借錢的事情,你沒有辦法從騰訊公司獲取這樣的聊天記錄,這個時候你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取證,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從騰訊公司調取對方當事人有關微信聊天記錄。
肯定可以查啊,法院出示搜查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無條件配合的
一般的微信轉賬記錄不容易得到法院的采信,主要原因是,手機號、微信號和借貸雙方的一一對應關系不好確認。例如張三付錢給李四,但是微信號可能是王五的,需要另外的證據證明。
其實要想讓法院采信微信轉賬記錄也不是沒有辦法。
第一種是當事人對微信轉賬記錄做公證。公證部門會核實雙方的身份情況和轉賬記錄的真實性,出具公證書,這樣的話這份證據就有較高的證明力。
第二種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令,由當事人或代理律師持法院調查令調查雙方的身份以及相關公司的原始轉賬記錄。
第三種是當事人申請法院依法調查。法院會依法發出調查令給相關的公司,有他們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特定身份證綁定賬號的相關記錄。
附錄微信公證過程 1、開啟手機,開啟后依次點擊該手機的“設置”-“關于手機”; 2、返回手機主頁,在主頁面中點擊“應用商店”圖標,在應用商店中搜索、下載并安裝微信; 3、安裝完成后,點擊“打開”,進入后由楊女士登錄其個人微信,登錄后查看其個人用戶信息; 4、返回微信個人信息頁面,由楊女士依次點擊:“錢包”-“支付中心圖標”-“交易記錄”,進入后查看其交易記錄及交易記錄詳情; 5、上述操作同步全程錄像。6、退出登錄微信。7、將上述過程進行文字描述形成公證書。公正公證人員和機構簽字蓋章。
補充:避免將來出現麻煩的重要措施是,在微信轉賬的事后把相關信息保留完整,這樣的話能減少很多麻煩。
以下舉例說明:
例1:
問:你是東王家村的劉新武老板是吧?別搞錯了。
答:是的。
問:你跟我借錢是做什么用?
答:在城里買房子。
問:是在青島市南區的鑫源小區二期對吧?
答:是的。
問:借多少?
答:五萬。
問:怎么付?
答:微信轉賬吧。
答:好吧,一會我從我這個賬戶上直接轉五萬到你的微信賬戶。
答:謝謝。款已收到。
這個例子,作為證據就比較合適,因為里面明確證明了借款人是誰,借了多少。什么時間。什么事由。
例2:
問:借點錢。
答:借多少?
問:兩萬。
答:付去了。
這個例子,作為借款證據就很不合適,它只能證明借款兩萬,誰借的,誰付的,都說不清,需要另外的證據證明。
【每日講法觀點】法院不給通知,直接凍結個人微信資金一般來說并不違法。因為法院凍結個人資金是在保全階段或者強制執行階段,有權直接凍結,如果在凍結之前還要通知對方,萬一對方把資金轉移走了怎么辦?
保全階段,法院凍結個人賬戶資金
不管是在訴前保全階段,還是在訴訟保全階段,人民法院都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可以或者必須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之后才能做出保全裁定。
一般來說保全裁定作出以后,立即執行,執行完以后才會通知到被申請人。其實這里面的道理很簡單,如果事先通知了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很有可能將自己的財產轉移走,那么保全將失去了實質性的作用,也變得沒有任何意義。
執行階段,法院凍結個人賬戶資金
當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以后,人民法院的執行局一般會采取先禮后兵的方式,對被執行人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以及財產報告,并不會首先采取凍結被執行人賬戶資金的措施。
只有當被執行人在期間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后,人民法院才會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也不會通知被執行人。
總結
不管是保全階段(訴前保全、訴訟保全),還是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人民法院都有權直接凍結被申請人的個人銀行賬戶、微信資金等,此舉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如果在凍結資金前,還要通知對方,這種行為等于畫蛇添足,被申請人如果是正常的人,收到通知以后都會把資金轉移走,那請問凍結措施的意義何在?
凍結措施就是要出其不意,才可能有效果,否則被申請人接到通知十有八九轉移了資金,那凍結真的毫無意義可言了。
可以起訴。
在債權訴訟中,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如果只是有轉賬記錄的話,證據還不夠全面。因為他可能會說這個轉賬是基于其他原因轉賬的,所以你還需要搜集一些其他的證據,比如從借給朋友錢之后,有沒有要求他還錢的聊天記錄或者通話記錄,有沒有其他人知道你們之間的借款關系當做人證等。還有就是他是不是承認借了你的錢,如果他承認確實借了你的錢沒有還的話,那么訴訟基本事實是清楚的,法院基于事實判決,就可以基于法院的生效判決要求他還錢,不還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你可以微信要求其還錢,他如果回復你暫時沒錢還或者其他的什么,你就可以截圖作為你們存在欠款的證據了。
一般不查,若想,可以先私底下溝通查詢,不同意可以向法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