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證據如何提交_手機聊天怎樣作為證據?
特邀律師
證據的采納與認定,需要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因為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點,影響了微信證據的證明效力。
1、主體認定難。
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QQ號碼或者其他方式登陸,且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昵稱,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
2、內容認定難。
微信中涉及的借條圖片非借條原件,而是將借條原件通過拍攝方式形成的復印件,一旦產生爭議,法院也無法通過筆跡鑒定等方式判別借條真偽,借條的真實性難以判定。
3、真實性認定難。
作為聊天方,可以對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進行刪減,從而改變聊天內容的真實性。
實踐中,也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被法院認定并采信。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公布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漳民終字第3621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并采信微信聊天記錄。
法院認為,網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該如何采用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明力時必須進行全新的考慮。既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與證明力方面予以差別對待,但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般來說,因為真實性不好認定,在實踐中認定與不被認定的案例均有。但從證據種類和舉證層面來說,將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不存在問題。但是鑒于其證據形成的特殊性,在適用和采信聊天記錄時,一般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還應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勞動仲裁嗎!是個活稀泥的一個單位。沒什么用,我不相信他?因為我原來單位,許多職工因為對公司不滿,去仲裁,都是那么回事。
可以的,微信對話是電子證據的一種,不過需要其他的證據一起佐證,是證據鏈的其中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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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的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能夠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第一可以截屏,第二可以錄屏。
如果是不在當地的, 想要提供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記錄 都可以作為證據。
前提是 必須用正當的手段獲得這些證據 不能存在脅迫。互聯網應用日漸普及,通過郵件、微信和QQ就能敲定一宗買賣。然而萬一碰上糾紛,這些電子記錄能擺上法庭成為證據么?
7月15日下午,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程》中對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證標準進行了細致的規定。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表示,目前民商事訴訟程序中互聯網電子證據收集、鑒證方面的法律規定零散且不成體系。此次出臺《規程》便是旨在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
昨日上午,南沙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這也是南沙區法院在推進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認證的典型案件之一。
公司請她當總監卻變卦 她當庭亮微信聊天記錄
本案被告某股權投資管理(廣州)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急需招聘有基金業置業資格的風控管理崗位人員。
被告在招聘網站找到原告李女士(化名)的簡歷,并通過招聘網向原告發送面試邀請,面談溝通后,確定將原告聘任為風控總監一職,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5萬元,轉正工資根據原告試用期表現,在2.8萬~3萬元之間,入職時間暫定6月20日。
同日,被告邀請原告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并向全體員工介紹原告,表示歡迎其加入。原告與被告員工在微信群中就入職事宜、公司規章制度等進行了溝通。
5月21日,在按照被告要求辦理完離職手續和個人社保證明等后,原告告知公司可以在6月11日入職。但是在6月10日晚,被告法定代表人盧某卻發微信給原告,告知“風控總監”的職位已經有人選了,原告不需要來上班了,并于次日將原告從被告員工微信群移除。
原告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工資損失、勞務費等42427元。在法庭上,原告登錄了手機上的QQ郵箱和微信,并展示了入職通知書、與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盧某等的原始聊天記錄。她通過聊天記錄展示,自己在6月10日被踢出公司微信群之前,已經開始為該公司工作,并且還幫助擬定了一份租賃合同。
而被告認為,原告5月31日從原公司離職的原因是覺得項目不好,入職通知是由被告公司員工個人發送,并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還否認原告6月份已經在公司入職,稱未與原告建立勞動或勞務關系。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 涉微信證據占了65%
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的數量和比例都有較大增長。2017年該類案件數量相比2016年增長了130%,2018年上半年較2017年同期增長50%。案件數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
其中,合同糾紛中有21%的案件顯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條款通過互聯網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現微信聊天記錄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此外,電子證據類型也更加多樣,從一開始的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為主,變為現在的以聊天記錄等的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為主。
據南沙法院統計,在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涉微信證據,占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數量的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占14%,支付寶和QQ共占約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了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
難點:信息發送方主體是誰?聊天記錄是否被篡改?
解決:演示登錄微信確認身份 比對雙方記錄辨真假
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介紹,當前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普遍存在主體確認難、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等問題。“以微信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通過手機號碼實名綁定,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難以判定。”孫皓說,“很多當事人在交易時,交流內容隨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很難甄別哪些屬有效證據。”
此外,在內容認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記錄易通過技術手段偽造或刪改,對其是否具有真實性也較難認定。《規程》將其范圍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對于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由于微信并未強制進行實名認證,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經驗,綜合相關信息,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分析認定。而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當事人取證時除了演示登錄微信賬戶、證明身份的真實性的同時,還要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信息。不過,孫皓同時指出,僅有聊天截圖無法作為證據。
廣報全媒體記者侯翔宇、魏麗娜 通訊員夏江麗
看你一小段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必要時,還是咨詢律師吧。謝謝邀請。